歷經6年時間,投入近千億元資金,涉及8000多個項目,遼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整體水質還是比較差。
審計署28日公布的審計調查結果表明,形成這種狀況,除環境變化、社會發展、經濟增長等客觀因素外,還有相關政策措施不夠完善、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未完全落實到位、部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規范等重要原因。
36.53億元費用被少征、挪用和截留
盡管投入巨額資金,但并不是所有錢都得到了有效使用。審計發現,部分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和使用不夠規范。
涉及挪用和虛報多領的水污染防治資金有5.15億元。其中,挪用水污染防治資金4.03億元,通過虛報項目和虛報投資完成額等多領水污染防治資金1.12億元。
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處理費及排污費更是高達36.53億元。其中,應征未征、單位欠繳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21.43億元,挪用、截留污水處理費和排污費15.10億元。
一方面,大量水污染防治資產閑置,另一方面,部分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能力卻沒有達到設計要求。審計發現,涉及水污染防治項目資產閑置的問題金額高達8.06億元,有206座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污水能力達不到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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