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將昆明打造成森林式、環保型、園林化、可持續發展的高原湖濱特色生態城市。昨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整治違法排污行為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加大力度對違法排污行為進行查處與打擊。
據悉,昆明環境監管長效機制的建立,將對于違法排污行為從重從嚴查處,實行強制退出市場等機制外,在罰款上,也將按照規定的上限處罰。
對無照經營的違法排污行為,一經查實,堅決依法取締,查封無照經營場所,沒收其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按上限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依法強制拆除排污口,實施停產關閉,并按上限處以100萬元(原處罰標準為20萬元)的罰款。
違法排污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一經查實,責令關閉,依法斷水、斷電,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一經查實,依法強制拆除私設的暗管,現今停產停業,斷水、斷電,并按上限處以50萬元罰款。
對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設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標排污或者超總量排污的,一經查實,依法實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5倍的罰款,限期治理期滿后,仍然不能達標排放的,依法強制實施停產、關閉、斷水、斷電。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依法責令停產、關閉。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的排污企業,一經查實,依法予以取締、關閉、淘汰。向環境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堅決依法查處,責令停產、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