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制定了《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央財政設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對生態環境保護較好和重點民生領域保障力度較大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對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態環境狀況惡化及公共服務水平相對下降的地區予以處罰。
《辦法》規定,為引導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力度,提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中央財政在均衡性轉移支付項下設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對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規定的“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較好的省區進行補助。《辦法》明確規定,對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獎勵;對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導致生態環境惡化的地區,按一定比例暫緩下達補助資金,待生態環境狀況改善后再行下達;對生態環境持續惡化的縣市,下一年度將不再享受此項轉移支付,待生態環境指標恢復到2009年水平時,重新納入轉移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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