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年齡的限制
1979年,國家勞動總局發出的《關于招工實行全面考核的通知》中規定,招工對象的年齡一般為16~25周歲;一般行業招用人員不得低于16歲;某些特殊行業需要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必須經當地勞動部門批準。
(2)工作時間的保護
在一般情況下,盡可能對未成年工(16~18歲)實行縮短工作日,不安排加班加點工作。1961年,勞動部發出的《關于技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對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規定為,第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 小時。
(3)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未成年工正處在發育成長時期,在安排勞動時,不宜從事礦山井下和深水作業,以及特別繁重的勞動,高空作業和對身體有害有毒的作業等;在錄用未成年工時,必須經過體格檢查,以便根據身體狀況安排合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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