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前,要求用人單位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這是農民工應享有的職業健康權益。查體要選擇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進行,如發現異常應進行進一步診斷。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依法向當地衛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農民工一般從事采礦、建材、制鞋、裝修等粉塵、毒物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的行業,這些企業投資少、規模小、職業衛生制度落實情況與相關規定及標準存在很大差距,勞動者長期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的崗位工作,患職業病的風險加大,過去有大量的農民工由于沒有認識到疾病與工作過的勞動環境的關系而沒有得到診斷。還有一些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負責人法制觀念淡薄,以種種借口逃避法律義務,以非正式工為由不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農民工進行“三崗”職業健康體檢,致使農民工在離崗后發生職業病,維護權利難度增大。
在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農民工兄弟要保存好自己的勞動合同,沒有合同,有工作證、胸牌、工資條或者其他能證明你在單位工作過的證據都要妥善保存。有一些職業病如塵肺病,在脫離接觸多年后患病,如果證據充分,就可以讓用人單位負擔診斷及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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