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某省衛生廳針對該省某區紅十字會醫院因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作出了院長停職、當事醫生取消執業醫師資格證的處理,并宣布該醫院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無效。原來,該省某實業有限公司磨光部的一些職工出現呼吸困難、全身無力、胸悶頭痛等癥狀,前往該紅十字會醫院就診,該醫院擅自對該公司的25名職工作出了塵肺病的診斷。
為什么該省某區紅十字會醫院的職業病診斷報告就無效呢?又要到什么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呢?
因為職業病診斷工作與普通疾病診斷有很大差別,它是一項政策性、科學性、技術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它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普通疾病診斷只要根據臨床表現及相應的輔助檢查,診斷的目的是為了治療;而職業病的診斷除了需要臨床表現及相應的輔助檢查外還要有病人的職業史及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診斷的目的也不僅僅是為治療,它還涉及診斷后的相應的職業病待遇及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醫師、診斷程序以及診斷原則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而該省某區紅十字會醫院不是經省衛生廳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其做出的職業病診斷當然是無效的。
根據有關規定,不是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就具有職業病診斷權,凡從事職業病診斷的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有執業醫師資格;具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規范和職業病診斷標準;從事職業病診療相關工作5年以上;熟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經培訓、考核合格。
因此,當勞動者懷疑自己所患疾病跟職業有關時,應向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診斷,以確認所患疾病是否為職業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勞動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診斷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時,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并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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