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者職業健康檔案的作用------用人單位是否要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健康檔案有哪些內容?
答: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第33條)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和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因此,規范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保存期限、保存責任人意義十分重大。
職業史是指勞動者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工種、崗位;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是指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接觸工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等。
2.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行為后向誰投訴?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五章第5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因此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行為后可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在北京的可向北京市衛生局和各區縣衛生局投訴、舉報。
3.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哪些措施?
答:(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3)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第56條)
4.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用人單位的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第58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文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2)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3)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情況,或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4)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第60條)
5.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是否秉公執法?
答: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61條)
6. 在發生或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怎么辦?
答: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第57條) 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這項規定有一個限制,就是停止的作業必須是導致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能停止其他的與此沒有關系的作業。
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本項規定也有一個限制,就是封存的材料與設備,不相關的材料與設備不得封存。在封存過程中,可以就地以張貼封條的形式進行,并要求不得隨意啟動和移動;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將相關的材料和設備移至安全地區進行封存。
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比如要求有關人員撤離現場,將相關現場封閉并要求有關人員不得入內。與此同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豬只對受害人元的應急救援;對事故興致很危害程度做出認定兵依法上報。
衛生行政部門采取上述臨時控制措施,一定要符合本條規定的前提條件:一是發生了職業病危害事故,比如已經導致有關人員發生急性中毒或死亡等。而使用證據證明危害專款可能導致職業病事故發生,比如,經過檢測職業病有害因素嚴重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因使用管理不當,發生有毒氣體和化學平泄漏、放射源丟失,為計勞動者生命健康和對社會可能找成危害等。
采取本條規定的臨時控制措施目的是及時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盡可能避免和減輕丟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及國家、集體、個人財產帶來的損害,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條件。因此當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況得到有效控制后,如事故以妥善處理,危害因素已得到控制或消除,即采取臨時控制的條件不再具備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同時告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及社會有關方面,以消除不安心理,恢復正常作業。
7. 用人單位可否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人員進入單位進行檢查?
答:不可以。根據該法第59條規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檢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8.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法給予哪幾類處理?
答: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該法》的規定,并被確定后,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或逾期不改者)處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其停建、停產或關閉(第62-68條)。
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1、73、76條)。
9.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定罰款數額有多少?
答:根據第六章規定,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少則三千元,最高可達五十萬元,按數額不同,共分有10多類處理方式。例如,(1)建設項目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逾期不改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62條)。(2)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人員收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74條)。
10. 工作場所怎么樣,你知道嗎?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將依法受到怎樣處理?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目的是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全面的檢測,在對檢測結果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濃度或強度)、防護措施及其效果進行評價,確定危害類別,為工作場所分類管理、職業病危害治理、職業病診斷鑒定和衛生行政部門執法提供依據。定期檢測、評價必須有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其檢測、評價結果應當保證客觀、公正。檢測、評價結果必須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和向勞動者公布。
定期的含義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規章確定。向勞動者公布的方式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即“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爛,公布……••”存檔、上報、公布的內容應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評價結果。如果存檔、上報、公布的內容不全或者弄虛作假的、不按照法定的時間要求存檔、上報、公布的,以及公布的方式不符合規定的等情形都屬于本款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第63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理。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11.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超過國家標準,將怎樣處理?
答:按該法第65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理,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影響,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裝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這些用品能消除或減輕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如防護帽、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護口(面)罩、防護耳罩(塞)、呼吸防護器和皮膚防護用品等。本條規定的“有效”是指:設施符合產品自身的質量標準;設施符合特定使用場所職業病防護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能阻斷、吸附、衰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達到消除和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人體的健康造成損害或影響的目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2. 欲走還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應注意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時,不得刁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成本費)等。這就為勞動者進行健康損害鑒定、追究健康損害責任提供了證據保證。
13.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什么?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有的用人單位故意隱瞞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不向勞動者告知危害真相,使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以保證勞動者的職業病危害知情權。
14. 勞動者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后應當如何做?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禁忌是指有些勞動者,由于處在特殊生理狀態或者病理狀態,從事特定這野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這種特殊的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許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勞動者的健康損害具有劑量效應關系,如果發現勞動者出現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首先必須調離原崗位,以避免加重健康損害。同時,還應進行妥善安置,這包括調換工種和崗位、醫學觀察、診斷、治療和療養等一系列措施。另外,為了保障勞動者獲得離崗時健康檢查的權益,避免用人單位逃避健康損害的責任,本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解除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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