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面已經講述過的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外,下列通用的原則是必須遵守的:
1)僅當輻射確有必要時,才能在作業場所采用;
2)必須從制造商處獲得有關設備所發出的或可能發生的射線類別的安全信息;
3)要有書面的風險評估并指明控制的措施,對于雇主、雇員、公眾的影響都要考慮在內,同時要對風險進行估計,并且對這些人提供有關風險及其控制的必要的信息;
4)所有的輻射源均要得到確認,并且進行標識;
5)要提供并穿戴保護設備;
6)安全措施要定期評審;
7)所提供的安全裝置要合適,并且符合規范,要定期保養及檢查;
8)要任命輻射防護的咨詢人員,其特定的責任是對使用、預防、控制及暴露:等問題進行監視及咨詢;
9)應急計劃中要包括輻射危害的潛在危險的內容,同時要有在其他應急狀態出現時,對現有輻射防護的控制造成威脅時的處理方案;
10)對于放射物質的銷售、使用、儲存、運輸和報廢,要有書面的許可認證;
11)要對培訓及工作期間暴露于輻射下的工人,進行分組。在一些國家,特別是歐洲共同體的法律中,將暴露在電離輻射中的人群列入"處在特殊危險中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