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的管理理念
1、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
朱鎔基同志曾經說過:“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由此可見安全生產涉及:人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政治(社會穩定),戰略(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人的基本需要與基本權利的關系有:生理需要——就業權、報酬獲得權,安全需要——健康權、生命權。其邏輯關系為:安全——人的基本需要——人權——社會穩定——和諧發展。可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不僅對政府,對企業、職工也一樣。因此,我國《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力: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違章拒絕權、緊急避險權、事故保障權、賠償請求權、接受教育權。
2、安全生產的經濟意義
安全生產對企業的經濟意義可以從正、負兩方面來認識。
安全生產的正面經濟意義:
• 高危險性行業,如礦山、建筑、石油化工、電力等行業,其安全生產對經濟的貢獻率約為GDP的7%;
• 一般危險性行業,如冶金、建材、勘探、化工等,其安全生產的經濟貢獻率約為GDP的2.5%;
• 低危險性行業,如機械、電子、紡織、服務業等,其安全生產的經濟貢獻率約占GDP的1.5%。
• 安全的投入產出比約為:1.0∶3.5;即合理的安全投入1元錢,可以有3.5倍的回報。
事故對經濟的負面影響:
下表是各國對事故損失占 GNP 的統計分析結果。從中可看出,事故損失造成的經濟影響是巨大的。
從我國的情況看,每年由于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占GDP的比例至少為3.5%(2%)。2004 年我國GDP總值為 136515 多億元,則由于事故造成的損失高達 4778 多億(2730億)。所以,企業搞好安全生產是有效益的。除減少事故損失產生的效益以外,還有嚴格安全規章制度帶來的工作“執行力”的提高——令行禁止,質量保障,效率改善,素質提高。
3、隱患和異常情況也是事故
不僅僅有了傷害才是事故,事故等于各種隱患和異常事件,如下圖:
海因里希法則(或者稱為 1:29:300法則)及其擴展
用一個公式來表示其關系即為:隱患 = 不安全行為 + 不安全狀態 + 管理缺陷
二、安全生產的法規要求
1、《刑法》中的相關罪名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職工勞動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罪〕
2、《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產品損害他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危險作業損害他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施工損害他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筑物損害他人)
3、《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規
• 生產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 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投入
•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
• 安全培訓以及有關人員的資質認證
• “三同時”與安全評價
• 設施與設備的安全管理
• 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
• 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
• 如實告知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 生產經營單位的現場檢查
• 承包租賃中的安全管理
• 工傷社會保險與勞動合同
• 應急救援管理
4、女工、未成年工和童工保護
讓企業了解《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律法規。
三、企業的建章立制
1、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層次
• 企業與職工的勞務合同
•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安全操作規程、禁令、流程
• 安全記錄、表格、文檔、臺賬
2、企業與職工的勞務合同
《安全生產法》第 44 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違反第 44 條規定的,第89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個體經營投資人處 2 ~ 10 萬元的罰款,協議無效。
3、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強調“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4、其他層次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記錄等
視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給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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