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安全環境管理部審批,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時間內有效。
2) 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事先向消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用嚴密的消防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3) 生產,生活用火均應經消防安全主任的領導批準,任何人不準擅自動用明火,使用明火時,遠離易燃物,并備有消防車器材。
4) 現場設吸煙室,場內嚴禁吸煙。
5) 加強對電氣焊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持證上崗。在作業前辦理用火手續,并配備適當的看火人員,看火人員隨身攜帶滅火器具,在焊接過程中不準離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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