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業務合作 | 會員

個體戶雇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2008-02-01   來源:《勞動保護》雜志社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江蘇省鎮江市一農家女在一家個體企業打工受傷,歷經勞動復議、仲裁,法院兩審,最終維權。本案涉及的3個法律問題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1)個體戶雇工受傷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職工個人投保的商業保險能否沖抵工傷待遇;3)企業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個體戶雇工受傷

  吳桂芳,江蘇省鎮江新區姚橋鎮大東漕村農民,今年55歲。2003年2月,吳桂芳到鎮江新區姚橋漕紅塑料磨料廠(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漕紅塑磨廠)從事雜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漕紅塑磨廠也未為吳桂芳繳納工傷保險。2005年2月至11月間,吳桂芳的工資為3443.8元,月平均工資為344.38元。2005年12月4日,吳桂芳在工作中被造粒機軋傷,右手四指毀損。事故發生后,吳桂芳被送往鎮江市丹徒區人民醫院治療,至2006年1月18日出院,住院治療45天,吳桂芳共花費醫療費1萬2764.10元(其中漕紅塑磨廠墊付了8000元)。2006年1月21日,吳桂芳又進入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9.90元。

  申請工傷認定

  經吳桂芳家人申請,2006年5月30日,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吳桂芳為工傷。

  漕紅塑磨廠不服,申請復議。2006年11月14日,鎮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2006年7月24日,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吳桂芳為六級傷殘。吳桂芳墊付了鑒定費280元。

  由于2005年1月25日吳桂芳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市分公司投保全家福險種。吳桂芳出事后,2006年11月15日,保險公司理賠給吳桂芳保險金7050元。

  后吳桂芳申請勞動仲裁。2007年3月22日,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漕紅塑磨廠支付吳桂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4752元、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1萬4480元、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間補償費2600元、營養費450元、醫療費5261.55元。仲裁費400元由吳桂芳墊付。

  應否扣減商業保險

  漕紅塑磨廠不服,向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提出應在醫療費用中扣減保險公司理賠給吳桂芳的保險金7050元。

  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漕紅塑磨廠應當為吳桂芳參加工傷保險。在漕紅塑磨廠未為吳桂芳辦理工傷保險期間,吳桂芳發生工傷,漕紅塑磨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吳桂芳各項工傷待遇。

  關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市分公司理賠給吳桂芳保險金7050元,因該款系吳桂芳投保了商業保險所得保險金,與吳桂芳因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系不同法律關系。漕紅塑磨廠要求在醫療費用中扣減保險金7050元,缺乏依據,不予采納。

  據此,2007年7月,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漕紅塑磨廠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吳桂芳醫療費4784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4752元、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1萬4480元、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間補償費2600元、營養費450元、仲裁費400元,合計6萬6846元。

  二審判決最后定音

  宣判后,漕紅塑磨廠不服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漕紅塑磨廠不應作為當事人;漕紅塑磨廠與吳桂芳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應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賠償。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鎮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2006]鎮行復<決>第13號)認定吳桂芳在工作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該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為工傷賠償產生的爭議,原審法院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上訴人認為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應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予以賠償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工傷保險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即“用人單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漕紅塑磨廠的營業執照顯示該廠為個體工商戶,漕紅塑磨廠的登記業主和實際經營者均為張金瑞。吳桂芳因工受傷后,原審法院根據吳桂芳的主張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確定漕紅塑磨廠支付吳桂芳的各項工傷待遇,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所列訴訟主體錯誤的上訴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

  2007年10月9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個體工商戶雇工受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即“用人單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因此,個體工商戶打工受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二、職工個人投保的商業保險不能沖抵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而吳桂芳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是兩個不同的關系,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漕紅塑磨廠要求在醫療費用中扣減保險金7050元,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也就不會采納漕紅塑磨廠的觀點。

  三、企業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原勞動部1993年11月24日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及1994年12月3日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企業如果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資率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當地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所欠工資,并另外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吳桂芳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344.38元,低于鎮江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本案仲裁、判決中根據有關地方法規,確定應按照鎮江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即1048元/月,具體數額為1048元/月乘以14個月計1萬4672元。吳桂芳主張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00元的數額,低于規定的標準,予以支持。這里提醒打工者,要關注其所在的企業工資標準是否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主站蜘蛛池模板: 大港区| 清水县| 万年县| 运城市| 上饶市| 寻甸| 金堂县| 广汉市| 广宗县| 涟源市| 黑河市| 永宁县| 阳曲县| 安阳市| 渝中区| 葫芦岛市| 佛教| 安庆市| 禹城市| 河北省| 碌曲县| 浑源县| 新竹市| 江安县| 南溪县| 龙游县| 莒南县| 大英县| 茌平县| 博客| 衡山县| 高安市| 航空| 泸溪县| 灵寿县| 伊川县| 宽城| 德保县| 无棣县| 碌曲县| 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