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隨著世界的工業化,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工業事故也隨之而頻繁發生。一方面是由于有的行業本身危險系數較高,另一方面是因為社會生產的科技含量有限,部分企業片面追求利潤而忽略安全生產。在我國,高風險行業的工傷事故更是頻繁發生,盡管有的企業采取了防范措施,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事故的發生,但由于各種原因,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工傷事故。在現代化生產條件下,既然工傷事故無法避免,而其給受害者帶來的傷亡后果又不像經濟損失那樣可以通過生產予以彌補或消除,那么在加強防范措施以從源頭減少工傷事故發生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不應忽視工傷賠償的實現問題。所以如何對從事職業勞動過程中的受害人賠償和補償,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比較關注的問題之一。
一、工傷保險概述
。ㄒ唬┕鹿始捌溲a償機制
工傷(industrial injury)是工傷事故的簡稱,在英美法中,最經典的定義是:工傷是因職業引起或在職業過程中而受到的傷害。 工傷最初僅指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后又將職業病納入到工傷的范疇之中。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對工傷的概念作一般性界定,僅列舉了工傷的幾種具體情形,但工傷即“工作中的傷害”,這是不可否認的,包括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
對因工而造成的人身傷害的賠償或補償機制是多元的,包括工傷保險給付、民事損害賠償、商業保險給付(責任保險、人身保險)等!
。ǘ┕kU概念及性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或因職業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負傷(或患職業。、致殘、死亡時,對其本人或供養親屬給予物質幫助經濟補償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由國家立法予以確認并強制實施,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是對因工傷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者的主要補償機制。工傷保險法律關系的建立不以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人的合意為前提條件,而是法定的社會保險項目。工傷保險的性質決定了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為保障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安全制度,該制度的建立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保險人不謀取任何經濟利益。 可見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社會整體來保障工傷受害者,不僅能夠使工傷的受害者獲得賠償,而且能夠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有利于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可知我國工傷保險的內涵豐富,包括工傷補償、職業康復、救助以及工傷預防,表明我國工傷保險正日益成為工傷康復與救助、工傷預防三位一體的制度。
。ㄈ┕kU制度適用的構成要件
所謂工傷保險適用的構成要件,是指適用工傷保險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判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的標準和依據。具體而言,工傷保險的構成要件有:
。1)前提條件:經法定機構認定為工傷。那么認定為工傷須具備哪些要件呢?一般而言,工傷的構成要件有:首先,必須是人身傷害;其次,遭受人身傷害的人必須與企事業單位有合法的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第三,工傷必須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引發的對職工的生命健康權的損害;第四,傷害必須是在法定條件和狀態下發生的。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其前提條件不存在,就不存在申請工傷保險的問題。因此,只有經工傷認定機構認定為工傷后,工傷受害者才能申請工傷保險,才可能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償!
(2)用人單位已經為其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用,參加了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即使經工傷認定機構認定為工傷也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償。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备鶕撘幎ǎ芎θ嗽谟萌藛挝粵]有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情況下,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基金的補償,只能請求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3)該用人單位必須在法定的范圍之內。即必須是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參加工傷保險,由這些單位支付工傷費用!
二、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適用涉及的實體問題
。ㄒ唬┕kU的范圍
筆者認為, 工傷保險的范圍主要包括工傷保險的受保主體范圍和工傷保險事故范圍,分述如下:
1、受保主體范圍
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受保主體范圍,也稱對人的適用范圍,是指哪些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哪些勞動者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般而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對用人單位的適用。目前只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雇工的)都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如前所述,實際上也僅局限于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參加工傷保險,由單位支付工傷費用。我國的工傷保險還不能覆蓋到全體雇傭人和受雇人,覆蓋范圍過窄,使部分工傷受害者難以受到保障。事實上,國外對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般也都有限制,如日本的工傷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下列自愿保險或特別制度未包括的所有工商業雇員、雇傭人數不到5人的農業、林業和漁業企業的雇員,可自愿保險。海員和公共雇員實行特別制度,部分自謀職業者如司機、手工藝匠經批準也可參加。 第二,對勞動者的適用。一般來說,以用人單位為標準就可以確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的范圍。然而目前我國存在多種勞動關系,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各類企業中也相應地存在各種各樣的“勞動者”,有與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的勞動者,有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有臨時雇傭的勞務工(即臨時工)等。由于各種不同勞動者的存在,單純以用人單位為標準確定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就不適當。 因此,筆者認為,應將用人單位作為確定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的主要標準,同時可以將受雇勞動者的來源作為其補充標準,將兩個標準相結合以更好地確定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對于臨時工是否適用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這一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臨時工、農民工、合同工也應該享受工傷保險。 另一種觀點認為,臨時工不應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如果將臨時雇傭的短期勞務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必然影響制度的系統性。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更可取,因為將臨時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符合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有利于保護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同正式工相比,付了同樣勞動的臨時工實際上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其權益更易受到侵害,所以更需要得到保護,雖然將其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可能會影響到現行工傷保險制度運行的系統性,但這不應該成為阻止將臨時工納入到工傷保險范圍的“瓶頸”!
2、工傷保險事故范圍
工傷包括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職業病,工傷范圍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不斷完善而逐步擴大。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工傷事故范圍進行了界定,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15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即:(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雖然本條例已明確規定了屬于工傷的一些具體情形及排除情形,但是并未對工傷作明確界定,因此只能將具體情形及排除情形作為參考,認定是否屬于工傷必然帶有較大的任意性,如“因工作原因”,由于工作范圍一般不明確,彈性大,是否屬于工作原因,在判斷時尚無具體可操作的標準,判斷何種情形下才屬工作原因或不屬工作原因,就難免帶有主觀隨意性!
。ǘ┕kU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就是指勞動者因工受到傷害、患職業病或死亡時,其本人或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因為肢體、器官的損傷或喪失生命這種對勞動者個人的巨大損失,既不可以任何形式‘換回’,又不能像財物一樣作價賠償,因而,工傷發生后,僅僅是一種‘補償’,主要是以現金形式體現! 適用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工傷保險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工傷保險待遇種類多樣,根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之規定,可知我國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致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29條第4款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如未經許可,私自在規定的醫療機構以外就醫的,則不能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另外需注意的是,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待遇項目具體包括:①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費;②伙食補助費;③轉院交通、住宿費;④醫療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⑤由單位負責護理!
(2)停工留薪待遇
停工留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所確立的一項新的工傷保險待遇制度。 該《條例》第31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笨梢姽毠こ9ち粜酱鐾膺有生活護理待遇,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因工致殘待遇
因工致殘待遇是指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根據傷殘程度和勞動能力下降程度而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 因工致殘待遇一般包括:①勞動能力鑒定費用;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③按月支付傷殘津貼;④生活護理費;⑤輔助器具費;⑥異地安家補助費;⑦舊傷復發待遇;⑧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⑨傷殘就業補助金;⑩到達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其他職業病的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直接導致死亡、停工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工傷職工所供養親屬的相關待遇。一般來說,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適用涉及的程序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適用涉及的程序問題主要包括工傷認定及流程、工傷認定中需提交的證據及舉證責任及工傷索賠項目的舉證等,現分述如下:
。ㄒ唬┕J定
根據前文所述,“認定為工傷”是工傷保險適用的前提條件,所以工傷認定是適用工傷保險的前置程序,同時也是當事人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程序中的關鍵之一!
1、工傷認定程序流程
工傷保險是法定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故工傷的認定也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具體的工傷認定程序流程如下:①事故發生;②用人單位提出申請(30日內)或者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1年內)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有關材料;③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審查,如果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補正,補正材料直至完整;④認定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如果受理,則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決定;⑤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工傷認定程序中的“證據”問題
工傷認定的關鍵在于證據問題,如前所述,工傷認定帶有很大隨意性,既體現在工傷認定人員的主觀判斷,又體現在申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實性的審查問題上。申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必須按照規定向認定機構提交相關材料。根據《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業傷害程度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用人單位并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即使答應簽訂也總是推遲簽訂,或未來得及簽訂就已經發生了事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事故應該怎樣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勞動關系證明呢?理論上認為,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問題是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雖然相關法規規定只要有工友證明即可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但是因為目前很多工人擔心替工友作證后遭老板報復或被開除,迫于生存的壓力,不愿意替工友作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即使有出工記錄,有關的書面記錄也為用人單位所掌握,工傷受害者難以獲得出工記錄,這就為工傷職工的舉證帶來一系列困難。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兩種對策:其一是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以防止問題的產生,對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使其能克服種種顧慮,自覺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有先有后,可能由于還沒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而事故就已經發生,所以應該在工作當天或之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發生事故后無法證明勞動關系;其二是,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事故后工傷職工應注意及時收集證據并妥善保管,并與用人單位協商。由于工傷職工處于弱勢地位,由其舉證存在一系列困難,也不符合公平原則,所以應立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僅需提供一些簡單的證據即可,如身份證、工作起止時間及工作地點等與工作相關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存在,則由用人單位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即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實行特殊的舉證原則!
有學者認為,沒有相關證據佐證,僅憑工傷認定申請提供的申請材料是無法認定當事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其理由是工傷認定某種程度上更傾向于事實認定,而非專業認定,工傷認定不是認定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程度,是否屬于職業病 ,而是通過類似的審查程度,確認當事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系職業傷害,并且符合法定范圍的工傷的相關條件。 筆者認為,工傷認定的確更傾向于事實認定,但這也是所有舉證、認證活動普遍追求的,并非只有工傷認定如此,雖然勞動鑒定結論和職業病診斷證明(職業病鑒定結論證明)是由專業機構來完成的,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但這并不與事實認定相排斥,相反是利用專業結論來為事實認定服務,提供充分、科學的根據。也就是說,沒有專業認定就很難進行科學的事實認定。申請人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后,工傷認定的相關機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以確定其真實性,如果確認材料上內容真實,完全可以認定當事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是否屬于工傷。根據證據規則,工傷認定機構對材料的調查核實只是對證據的認證過程,并不是證據中的一種,也就不算是其他證據,所以筆者認為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后可以認定所遭受的傷害是否是工傷。
。ǘ┕髻r中的“證據”與舉證責任
1、工傷索賠中的“證據”
工傷索賠中的“證據”是指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項目時,所需提交的相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在實踐中,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時,針對不同的賠償項目應提交不同的證據。例如,工傷職工要報銷醫療費,而醫療費包括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費等,針對不同的項目應提交相應的證據,所以就必須提供個人病歷、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藥費和住院費收據等;如果工傷職工要報銷交通費和住宿費,就要提供有關的發票或收據。總之,工傷職工應該提供什么樣的證據,要結合前文中論述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只有針對賠償項目提供相應的單據才能獲得賠償!
2、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承擔提出證據并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否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決爭議時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是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為了切實、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蓖瑫r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备鶕@些規定,可知在工傷案件中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工傷職工也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如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時要提供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結 語
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建立并不斷完善,而與此相適應的工傷保險制度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許多具體制度的設計還在摸索和試行階段。我國應盡快出臺專門的《工傷保險法》或《社會保險法》,以提升工傷保險法律制度的地位,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運行機制,使工傷保險制度具有預防、康復、賠付的三位一體的整體功能,從而達到減少事故的目的,發揮工傷保險的預防作用 ,更好地維護工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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