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治療的應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往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我區第一批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為: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開發區第二人民醫院。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確須轉院治療的,由工傷協議醫療機構主治醫師以上職稱人員填寫《青島市工傷職工轉診審批表》,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簽署意見,區社會保障中心審批后,方可辦理轉診手續。未經批準擅自轉診治療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負擔。
職工發生工傷,參保單位應書面告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該職工屬因工負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下簡稱“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醫療機構在進行治療時,如確須使用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等項目的,必須征得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并簽字確認,所發生的費用,由醫療機構向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醫療機構未經參保單位或工傷職工、家屬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參保單位未書面告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該職工屬因工負傷的,發生超出“工傷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費用由參保單位負擔。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未被確認為工傷前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由參保單位墊付,確認工傷后,由參保單位將前期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結清,到社會保障中心進行結算,后期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的治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進行記帳管理。
工傷職工出院后確須門診治療的,由工傷職工提出書面申請、協議醫療機構提出書面治療建議,經社會保障中心審批同意后,工傷職工可選擇一家協議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記帳管理。門診治療期每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到期后仍需門診治療的,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工傷職工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門診治療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負擔。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的,需經工傷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確認方可進行治療,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治療發生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負擔。
1、工傷醫療期的確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十二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機構提出意見,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
2、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待遇。
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義眼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二、工傷職工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停止繳納養老保險,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八十,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的繳費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定期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低于傷殘撫恤金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補貼,標準為: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合同時的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5個月、六級30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20個月、六級18個月、七級16個月、八級14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10個月。
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合同時的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25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5個月、十級10個月。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16個月、八級14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10個月。
停發工傷待遇的情形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三、因工死亡待遇:
(1)喪葬補助費:按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2)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為因工死亡人員本人工資的40%,其他人員為30%,孤寡老人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發10%。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有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待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其中,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享受60個月,其中供養一人的52個月;供養二人的56個月;供養三人及以上的60個月,沒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享受48個月。
(4)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職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的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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