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2005年4月,某大學食堂煙囪被大風刮倒,該校從臨時找來王某幫助維修,維修費500元。王某在維修過程中不慎從房頂率下,摔成重傷。他要求學校給與工傷待遇。學校認為此事故不適用于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王某與學校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責任由其自負。學校的做法對嗎?
案例分析:本案關鍵是要判斷學校與王某間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工傷保險的適用對象是單位職工,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本案中,王某是學校臨時雇用的人員,他們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只是臨時雇用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不適用于《工傷保險條例》,不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王某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民法調整。他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上一篇: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承擔?
下一篇:退休教師受傷害可否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