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李某從2000年開始在合肥一家企業工作,2003年勞動合同期滿后續簽了5年。2006年,李某因工傷(后鑒定為八級傷殘)調整了工作崗位。今年年底,李某的勞動合同期滿了,單位通知李某將不再續簽合同,李某考慮到自己實際情況也就同意了。請問李某現在能獲得多少補償金?
【分析】 李某可以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以上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僅包括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根據2008年以前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相當于你一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獲得勞動合同終止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并不影響你依據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有關待遇,根據上述規定,你還可以獲得相當于23(即15+8)個月合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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