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工傷認定的三種除外情形:一是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是醉酒導致傷亡的;三是自殘或者自殺的。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職工因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導致自身傷亡,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不受《治安管理處罰法》調整,即使職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比較嚴重,受到交通管理部門罰款、拘留以上行政處罰的,也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果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還得認定為工傷。
為此,專家建議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立法,將因情節(jié)較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導致的職工傷亡納入工傷認定的除外情形,在理由是:
第一、有助于法律之間的平衡與協(xié)調。《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把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納入工傷認定的除外情形,而情節(jié)較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性、行政處罰的幅度等大體相當,卻未納入工傷的除外情形,有失法律之間的平衡與協(xié)調。
第二,有利于“促進工傷預防”的工傷保險立法目的的實現。在職工擁有機動車越來越普遍的情況下,把情節(jié)較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導致傷亡的納入工傷認定的除外情形,有助于增強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加強對自我行為的約束,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對職工和他人的安全都會起積極的作用。
第三,有助于提高工傷保險基金的效用。情節(jié)較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導致傷亡的納入工傷認定的除外情形,將減少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工傷事故,減少工傷基金的賠付支出,可以用來提高對其他工傷的保障力度。
具體辦法是: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后增加一項即:(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guī)定傷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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