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楊某是某煤礦職工,在一次單位組織的安全學習中,楊某到室外接聽電話。
在通話中,楊某被兩位打鬧的工人撞傷,造成右外踝骨骨折。
后來,該區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受理楊某工傷認定的申請,但認為楊某的受傷,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于是作出了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楊某不服訴至門頭溝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自己所受傷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指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暴力等意外傷害致傷而認定為工傷應具備三個基本要件:一是在工作的時間內發生;二是在工作崗位上;三是受傷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所致。
本案中,楊某所受傷害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是其受傷是由于他人碰撞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直接關聯。
因此,該區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認為楊某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傷,但其受傷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是正確的。
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上一篇:戶外作業被動物傷害算不算工傷
下一篇:上班時突發疾病,應否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