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解釋】本條是關于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檔次的規定。
行業差別費率不是一個固定的費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生產設施的改進、安全生產意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業的工傷風險會發生變化,為此,行業間的差別費率和各行業內的費率檔次要適時調整。為實施動態管理,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同時,鑒于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費率檔次的確定需要國務院批準,而這些費率及檔次的修訂調整與制定性質是相同的,因此,本條規定,費率及檔次的調整方案,也需報經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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