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和特殊行業參加異地統籌的規定。
1.工傷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根據本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四個直轄市實行全市統籌。二是在省、自治區實行設區的市級統籌,也就是實行地(市)級統籌。三是在不是設區的市的工傷保險基金如何統籌,條例授權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來確定。也就是說對于這部分地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實行縣級統籌或者地級統籌,到底實行哪級統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與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266號文)的規定相比,條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傷保險的統籌層次。這樣規定,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工傷保險費率較低,并且實行現收現付制,是社會保險各險種中比較容易實現較高層次統籌的險種之一;二是大多數國家的統籌層次都較高;三是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實際情況會有較大差異,如果規定一個統一的統籌層次,不一定對所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合適。考慮各地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條例對直轄市和省、自治區設區的市的統籌層次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其他地方,主要是縣級市、自治州、盟、地區行署等,由于地域較大、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因此,本條授權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這些地方的統籌層次。
2.特殊行業的異地統籌。
鐵路、遠洋運輸、石油、煤炭等行業,一般都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如果將這些單位分散到不同的地區參加工傷保險,從管理能力到待遇水平都會出現一些問題,也不利于工傷預防機制的建立。對于這些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靈活的方式,集中參加層次相對高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管理。同時,由于這些行業之間的差異較大,因此,本條規定由勞動保障部會同這些不同行業的主管部門分別制定參加異地統籌的辦法。
上一篇:工傷保險費率和基金管理有哪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