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工傷事故的調查核實以及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問題的規定。
工傷認定一般是進行書面審理,不進行實地核查。在審理過程中,可以通過文字的分析、電話詢問、與當事人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準確性進行評估,作出判斷,最終形成工傷認定結論。
但是,有的工傷事故的確定比較復雜,從所提供的材料無法得出準確的結論。這時,就需要對申請所涉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直接的、面對面的考察。被調查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職工等有關人員等應當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調查核實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所進行的調查必須是需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掌握工傷認定調查的次數。對職業病的證明材料,由于是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對一般的事故傷害,大多也不必經過實地調查,通過書面審理即可。
二是,在進行實地調查時,要注意合理合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實地調查時,不得干擾被調查單位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并要對在實地調研中所獲得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泄密的,要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地考察的費用,由該部門的行政經費支出,不得借機以各種名義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攤派費用。
四是,工傷認定的實地調查要有針對性,事先要制定詳盡的調研計劃,設計好有關的問卷,在調查中要講究方式方法,切忌走形式。
五是,調查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所謂“利害關系”,是指調查人員與申請人存在上下級領導關系、親屬關系、同學、同事、老鄉等關系,可能影響作出公正調查結論的情形。
六是,調查后作出的結論必須公正。如果在調查后故意作出不符合實際的結論,如將不屬于工傷的人員認定為工傷、對應認定為工傷的人員拒不認定為工傷的,將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處罰。
本條第2款規定了職工與單位對工傷認定存在爭議時,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在工傷認定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單位與職工之間的爭議,當職工認為是工傷時,單位可能不認為是工傷;個人認為是重傷的,單位有可能認為只是輕傷,等等。那么,在這些情況下,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
在一般的訴訟中,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一原則,對一般的訴訟主張是適合的。但是,工傷認定不適用這一原則。這是因為,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單位處于管理者的位置,職工對單位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許多的文書、文件是由用人單位擬定并由其掌管的,如職工花名冊、工資支付單等。工傷認定中的糾紛,往往涉及到這些材料的舉證。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那么職工個人的許多主張,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證明,這樣會導致職工工傷權益受損。因此,為了保護職工作為弱者的合法權益,在發生工傷認定方面的爭議時,不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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