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解釋】本條是關于配置輔助器具的規定。
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后,經常造成身體器官缺損,諸如肢體缺失、器官切除、顱骨缺損等,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不同,會造成不同程度的身體生理功能障礙,進而會導致心理障礙或者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如面部損傷疤痕毀容、外傷后失去性功能等等。要恢復或提高病人的身體功能,滿足工傷職工日常生活和就業的需要,就應當為工傷職工提供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服務。
根據本條規定,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應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這是因為,在實踐中存在一些現象,如有些工傷職工根本沒有裝配假肢,僅僅購買一張發票,以套取裝配費,造成一了基金的流失;有的是非工傷引起的殘疾,也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出支配置輔助器具,等等。為了剔除不合理的醫療開支,保證工傷保險制度更好地滿足符合規定的傷殘職工的需求,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輔助器具的項目名稱、材料、性能、質量、參考價格、業務管理程序等管理辦法。
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簽訂服務協議的方式進行管理,以引人競爭機制,促使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工傷職工如需配置輔助器具,應到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配置輔助器具,對于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提供的一些不合理的配置應當拒絕。對違反有關標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