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是指工傷保險費全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本人不承擔繳費義務(wù)。這一規(guī)定與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實行的多方責任制度不同。它體現(xiàn)了工傷保險遵循的雇主責任原則。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工傷保險大體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社會保險類;另一種是雇主責任類。實行社會保險類型的約占實行工傷保險制度國家的2/3。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是一般社會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也可以是單獨的。在這些國家,凡參加工傷保險的雇主,都必須向社會保險機構(gòu)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雇主責任類型的是少數(shù)國家。雇主責任制有兩種方式:一是受傷的工人或遺屬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賠;二是雇主為其雇員的工傷風險購買商業(yè)保險。但不管哪種類型,實行的都是雇主責任制,即完全由雇主承擔繳費責任,職工個人不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