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從技校畢業后,被某礦山機械廠招為車床操作工人。該廠實行計件工資,按件計算勞動報酬。一次在車件時,小宋不慎傷了手住院治療,要求廠方予以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可廠方說計件工不屬于工傷保險對象,并沒給職工繳工傷保險。請問,計件工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該廠的說法是錯誤的,計件工依法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首先,工傷保險以建立勞動關系為前提,職工在該礦山機械廠務工,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一旦形成就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因此,小宋自被該廠招為工人之日起,就成為了工廠工人,為工廠提供有酬勞動,接受工廠的管理,不管實行何種計酬方式,小宋與工廠的關系是勞動關系。
其次,小宋在工作中遭受工傷事故傷害,依法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9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待遇。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小宋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綜上,小宋可以要求該廠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報銷醫藥費并支付有關費用。廠方拒絕的,可依照《勞動法》第79條的規定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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