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決定的送達方式的規定有哪些
2007-07-09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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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辦法》第18條對工傷認定決定的送達方式作了規定,即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77—84條就法律文書的送達作了如下規定: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