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傷保險內部各個環節與外部的關聯較為復雜,因此,設計這一制度的系統性與協調性,對整個社會保險的公平性乃至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構建都具有重要影響
工傷保險是根據職業風險建立的,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并帶有社會性、補償性的特點,其涉及社會學、經濟學、管理學、保險學等相關學科領域,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
由于工傷保險內部各個環節與外部的關聯較為復雜,因此,設計這一制度的系統性與協調性,對整個社會保險的公平性乃至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構建都具有重要影響。
所以,運用系統科學的方法架構工傷保險制度,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工傷保險是根據職業風險,以“無過失補償”原則為基礎的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工傷保險的適用人群、適用條件、待遇項目、待遇標準、籌資水平、基金收支、與民事賠償、商業保險的關系等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規則,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從系統性與協調性方面分析,工傷保險制度的若干特性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出系統內部與外部相互間的聯系與影響。
第一,“無過失補償原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首要原則。無過失補償是指,對一定范圍內的當事人因意外傷害要求相關機構予以補償或救助的一種權利救助機制。
即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遭受傷害,無論本人是否有責任,或他人是否有責任,均可依法得到補償,補償不以事故責任為前提條件。
第二,工傷保險待遇的非賠償屬性,是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要件。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國家依法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物質幫助的一種,即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工傷職工所受到人身傷害程度,確定給予工傷職工的物質幫助。
這種物質幫助旨在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將補助、救助、撫慰、撫恤因素合成一體的待遇給付。如果將工傷保險待遇界定為賠償,工傷保險就應納入到民事法律的范疇,成為民事賠償的一種形式,工傷保險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所以,工傷保險待遇給付不屬于賠償。按照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賠償的邏輯分析,對于工傷兼有民事賠償的情形,可以得出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不可雙重享受”的結論。工傷保險待遇的非賠償屬性,對于工傷保險制度的公正性和社會公平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工傷保險待遇給付以社會存在和社會發展為基本理念。工傷保險的社會性與保障性,決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定位在保障基本生活水平,應該說,這個基本生活水平也是與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適應的。
工傷保險機構給付待遇體現以社會存在和社會發展為本位的基本理念,架構的是社會公平與正義,而不以工傷職工的訴求為本位。由此,對于工傷兼有第三人侵權責任的,在民事賠償或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商業保險(不包括非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賠償之后,對于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機構予以補差制度的設計具有明顯的合理性(不包括不能獲得民事賠償的情形)。
第四,工傷保險范圍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關鍵。合理確定工傷保險范圍,對于工傷保險功能發揮具有重要的作用。
理性分析工傷保險范圍,如果范圍定的過寬,工傷保險基金難以承受,威脅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如果范圍定的過窄,則難以保障勞動者在遭受職業傷害后的基本生活;特別是如果工傷保險范圍各項內容寬窄尺度不一,會造成社會不公平,引發心理不平衡,降低法律的威嚴,從而導致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在社會保障價值上的減損。
第五,工傷保險基金的建立要遵循科學的原則。所謂科學原則,是指工傷保險的費率要通過科學的計算來確定,工傷保險的財務制度應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以及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科學的工傷保險基金,是工傷保險制度順利實施的保證,能夠有效地促進“分散風險、補償損失”功能的實現。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現行政策規定的規則!笆罩胶狻笔侵冈谝粋平衡期內的收支平衡而言的。對于平衡期分“當年平衡”(每年籌集的保險費應與每年支出的總和平衡)、“階段平衡”(以平衡期限中間一年的費率均為階段平衡期內的費率。以前半期收大于支的盈余彌補后半期支大于收的不足,從而使用權平衡期內的基金收支保持平衡)、“總體平衡”(根據當年所發生的職業傷害的次數,預測享受工傷待遇的所有人員在整個享受期間所需支付的全部金額進行籌集,當年籌足,以達到收支總體平衡)三種平衡模式。
工業化國家基本采取當年平衡式,而發展中國家一般采取“階段平衡”和“總體平衡”的模式。我國現行政策規定的籌集模式從其內容上看,基本屬于“當年平衡”,但又不是完全的“當年平衡”。采取什么樣的籌集模式與社會經濟狀況有密切的聯系。金融市場、貨幣走向、基金運營、職業風險與就業狀況均為考慮選擇籌集模式的條件。
當前建立公平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應以加強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為手段,通過完善系統性和協調性,實現提供工傷保險公共服務的公平性
由于歷史的局限性和客觀條件不足等原因,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法規尚不完善,制度層面缺乏系統性與協調性,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
第一,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問題。
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作為認定工傷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工傷保險范圍,無疑是保障勞動者的有益之制。但這種規定帶來一個對于無照駕駛機動車又在事故中負完全責任的能認定工傷,而對于遭遇非機動車事故傷害又在事故中無任何責任的,卻不能認定工傷的問題。
同樣是上下班,同樣是受到了傷害,一個即違法又負完全責任的,只因是機動車造成的傷害,就能認定為工傷;一個即不違法又無責任的,只因是非機動車造成傷害,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政策規定的本意是要擴大工傷保險的范圍,但把負完全責任的情形納入了范圍,卻把無責任的情形排除在工傷保險范圍之外,顯然,由于缺乏系統與協調的規定,產生了不公平。
第二,關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問題。
對于“在工傷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作為認定視同工傷的條件,不僅拓展了工傷保險的范圍,而且為患病職工提供了優厚的保障,可謂是充分利民。如果將整個政策進行系統分析,會發現其存在邏輯混亂。對于“在工傷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而且這個規定還被解讀為包括慢性病等任何疾病。但是,對于因過度勞累誘發疾病,而搶救超過了48小時死亡的,哪怕是超過了一秒鐘,也不能視同工傷。顯然,這是由于缺乏系統與協調,導致的機會和分配不公平。
第三,關于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問題。
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為受職業傷害的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保障,是工傷保險的主要功能?墒窃趯嵺`中卻出現了在企業破產前已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了保險費,但在企業破產時,還需向社保機構繳納今后支付工傷人員的全部費用的問題。這種由于缺乏系統的籌集費率的機制,使工傷保險的保障價值和抗風險的能力被大打折扣。
第四,關于遺屬撫恤待遇條件的確定問題。
不論是過去還是在將來的政策制定中,將年齡作為確定享受待遇的條件會常被運用。但是,作為確定一些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在有些情況下,這會造成一些社會問題。如,一名工亡職工的遺屬,具備“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條件,但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條件相差幾天或幾個月的時間,因此不能享受遺屬撫恤金。對于工亡職工的遺屬在痛失親人的情況下,以微小的時間的差別,作為判定是否享受長期待遇的一個依據,不僅會引發心理的不平衡,激化矛盾,還極易扭曲人們的心靈,增加道德的風險。
幾點考慮:
胡錦濤同志指出:“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要依法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當前建立公平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應以加強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為手段,通過完善系統性和協調性,實現提供工傷保險公共服務的公平性。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系統性與協調性,應針對不同的問題采取不同的對策。
一是對現行政策進行合理的解釋。
不可否認,立法者不是萬能的,法律永遠落后于生活。那么,善于解釋法律,即對法律進行合理的解釋,將“不理想”的法律條文,解釋為理想的條文,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促進公平的手段。例如,將“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解釋為“被第三人機動車造成的傷害”或將在事故中負有被處罰責任作為排除條件等;將“突發疾病死亡”解釋為“過勞死”,雖然不是最理想的,但卻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平性。
二是對現行政策進行及時的修訂。
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社會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分配方式等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并由此引起利益多樣化、復雜化,導致原有的一些政策規定有的已不適應新的形勢。因此,要不斷地完善法律,用系統性與協調性的方法調整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讓法律與公平正義更加密切地結合。例如,在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工傷保險制度進一步成熟的條件下,可以將通勤事故規定為:“長期居住地到工作地點或工作地點到長期居住地直接路線上遭遇意外傷害”,使在上下班路上遭遇的意外傷害的職工,都能得到工傷保險的公共服務的保障。
三是對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細化和補充。
在我國,建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工傷保險制度時間不長,有一些規定還過于原則化,或不規范。雖然工業化國家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但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別國的經驗不能在本國復制。
所以,有必要以系統性與協調性的方法對現行政策進行細化或補充。如,制定提高遺屬撫恤條件的可操作性的補充規定。對于不具備時間條件的和不完全具備“提供主要生活來源”條件的,可以以待遇遞減的方式處理,既可緩和社會矛盾,還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再如,制定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通過制定統一的基金征繳模式,建立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的總支出(包括風險儲備金)、參保單位的基金分攤系數、用人單位風險等級(費率檔次)作為參數,將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由事故率與基金支付比例決定)作為變量的數學模型。最高費率、最低費率、征繳總額、單位繳費由統籌地區以數學模型計算得出,使規則簡單易行,操作公開透明。
總之,通過加強工傷保險系統性與協調性建設,對于提高當前社會保障制度的社會公平性和有效性,對于促進人與人的和諧發展、人與社會的和諧發展、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是至關重要的。目前,加強工傷保險系統性與協調性建設,宜采取對《工傷保險條例》的一些規定作做出“理想”的解釋;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作出補充和細化;對工傷保險費率的規定作出修訂和完善等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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