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裝作業潛在的主要危險性是物體打擊。如果吊裝的物體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強的物料,若吊索吊具意外斷裂、吊鉤損壞或違反操作規程等發生吊物墜落,除有可能直接傷人外,還會將盛裝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強的物件包裝損壞,介質流散出來,造成污染,甚至會發生火災、爆炸、腐蝕、中毒等事故。因此,針對起重作業中存在的觸電、高處墜落、機械傷害等危險性,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2種作業證。吊裝質量大于10t的物體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吊裝質量重40t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3.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1985)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懸吊重物下方嚴禁人員站立、通行和工作。
5.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安全帽》(GB28ll—1989)的規定。高處作業時應遵守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相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錢點。
7.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員批準。
8.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
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通用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10.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1)指揮信號不明;(2)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3)斜拉重物;(4)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5)重物下站人,或重物越過人頭;(6)重物理在地下;(7)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8)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9)容器內介質過滿;(10)安全裝置失靈。
11.汽車吊車作業時,除要嚴格遵守起重作業和汽車吊車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外,應保證車輛的完好,不準帶病運行,做到行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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