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預防措施:
(1)關于使用明火的問題:
1)嚴禁在井下安設爐灶,明火取暖,或有意燃燒木材及其他可燃性材料。
2)井下放置炸藥、柴油及其他易燃品的地點嚴禁抽煙和明火。
3)井下木支柱密集地點或其他有易燃品的地點,使用明火或需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和安全部門批準后,方可按規定進行作業。作業中要有滅火及防止焊渣火星飛濺的可靠措施,作業結束時要仔細檢查現場,嚴防留下火種。
4)在一般地點進行焊割作業時,乙炔發生器與焊割地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0m,并設專人看守,防止過往人員的燈火引燃乙炔氣。
5)維修車輛及柴油機設備地點、儲存油類的地點,均應及時清除地溝中和地面上的廢油。沾上油類的破布棉紗應及時運出坑外,嚴禁在井下存放。
(2)防止電氣和電熱起火:
1)井下各作業場所的動力線路開關、電氣設備必須正規安裝,嚴禁超負荷。
2)電氣設備的開關熔斷器只允許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熔斷絲(片),嚴禁使用其他金屬絲(片)。
3)為防止儀器設備受空氣濕度的影響,個別地點需要用電熱干燥空氣時,應經礦總工程師批準,按規定適當安設電熱設備,并注意安全防火。
4)作業場所的照明動力線路,必須正規架設,經常保持其絕緣良好,在電線或電纜接頭附近禁止存放炸藥或其他易燃品。
5)井下任何地點的工具箱、更衣箱內禁止裝置電燈或其他電熱設備。
6)禁止采用燈泡加熱器、阻抗器或電爐烘烤爆破器材、衣服及其他易燃材料。
7)電燈炮和電線接頭的裸露部分、電器設備的發熱部分,禁止與木柴、油氈紙和其他易燃品接觸。
(3)防止炸藥及油類失火:
1)領用的炸藥不得存放在易燃物料的地點。
2)井下臨時存放易燃材料的時間不許超過8h。井口、主要運輸巷道、作業集中地點、電燈泡下邊電力線路的接頭及開關附近,禁止臨時存放易燃材料。
3)運送油類、炸藥時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照明。
地壓災害的安全對策措施
保安礦柱的形態規格是否符合規程的要求,采空區的穩定性是該礦最大的安全隱患,為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應采取如下安全對策措施:
1.查找過去開采的技術資料,以及實地勘測,在圖紙上清晰描述各中段采空區的幾何參數、頂底板、礦柱形態等;
2.按規程要求,對所有老采空區及廢棄井巷進行封堵,而且封堵應采用磚墻或混凝土墻體構筑;
3.在封閉墻底部預留適當的孔洞,使采空區積水能順利排出;
4.所有的保安礦柱在利用期間嚴禁回采或破壞,保證其完整;對不符合規范的礦柱不能夠承受上部壓力時,應采用人工假柱方式支護:
5.在140m中段以下井巷施工中,井巷應設在堅硬均質巖體內,確定合理的井巷斷面和形狀,堅持合理的開采順序,采空區面積不宜過大,掘進速度應適中;
6.確定合理的鑿巖爆破參數,嚴格按爆破設計要求,控制炸藥量,實行間隔延時爆破,減輕爆破震動;
7.設立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工作,采用先進的監測設備,建立固定的觀測點(網),隨時掌握礦巖的變化情況,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的預兆,應立即停止生產,撤出人員和設備;
8.在現有塌陷裂縫周圍埋設必要的觀測點,定期進行觀測,加強管理,盡可能準確地標出今后可能塌陷區域邊界線,并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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