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摻燒褐煤通用安全技術措施

2011-04-07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1.褐煤煤場儲煤通用措施

  1.1 褐煤存放時間為6個月,每年倒垛兩次。時間定在春季3~4月份和秋季10~11月份,倒垛時必須完全徹底。

  1.2 倒垛時分段進行,一般控制在2萬噸煤左右,保證煤場庫存量。

  1.3 儲煤時做到邊儲煤邊壓實,橫向壓實,儲煤高度不超過2米。壓實后可繼續儲煤,一般儲三層煤,最后在最高點,縱向找平壓實;如果縱向壓實,可一次儲煤到最高點,但必須留出兩個推土機的車位,以便撥邊分層壓實,煤層高度不超過500mm,一直壓到最高點。

  1.4 煤場儲煤必須留出防火道,以便局部自燃時,推土機進行壓實處理。上部發生自燃,且推土機不能壓實時,應及時將自燃煤清除。

  1.5 煤場發生自燃時嚴禁澆水處理,如自燃嚴重應及時清理掉自燃煤,然后將底部存煤推到里側壓實可繼續存煤。

  1.6 根據煤場大小,進行褐煤儲存,避免超量存儲。

  1.7 儲煤必須一次壓實成型,不能出現溜邊。

  1.8 對于大面積自燃,推土機處理時,應防止塌方和推土機滑坡。

  1.9 由于各廠儲煤方式不同,制定的具體措施應結合本廠實際,但不應違背褐煤煤場儲煤通用措施。

  2.安全技術措施

  4.1.1  煤場

  做好廠內鐵路的維護、檢修工作、確保線路暢通。

  4.1.1.1 原則上到廠褐煤不在儲煤場進行存儲,褐煤到廠經混配后直接上到原煤斗,防存儲期間發生自燃,增加燃料上煤難度,避免煤中帶火。若來煤量大,儲存到儲煤場的專儲位置,且儲存時間不宜過長,一般不超過5~7天。

  4.1.1.2 燃運部要加強對煤場儲存褐煤的檢查和管理,其存放措施參照褐煤煤場儲存通用措施執行。

  4.1.1.3協調好鐵路部門,合理制定采購運輸計劃、防止擠、壓車現象發生。

  4.1.1.4 完善卸煤的環境條件,做好短時間進大量褐煤的針對措施。

  2.1.2 配煤

  2.1.2.1上煤時兩路皮帶同時運行,一路皮帶上蒙東褐煤,另一路皮帶上其它煤種,調整葉輪給煤機頻率,按照試驗要求的比例混配。

  2.1.2.2嚴格執行混配煤措施,加強燃料調度員與集控值班員、燃料調度員與值長、值長與司爐的聯系,按混配煤措施將褐煤上到指定爐的指定磨煤機原煤斗內。并將上煤情況及時通知司爐。

  4.1.2.1根據鍋爐燃燒情況,利用翻車機、葉輪給煤機、筒煤倉等現有設備,不斷改進混配煤技術。

  4.1.2.2加強入爐煤質的化驗管理,并及時反饋到燃料分場調度。

  4.1.2.3燃料分場應嚴格控制褐煤的混燒比例,并保證混配均勻。

  2.1.3 輸煤系統

  2.1.3.1 有條件時,將輸煤段輸煤皮帶全部更換為阻燃皮帶,防止皮帶著火事故的發生。

  2.1.3.2 由于褐煤粉塵濃度大,各輸煤段要投入除塵裝置。

  2.1.3.3

  2.1.3.4 每個班在上煤工作結束后要將各輸煤段皮帶上與地面的煤與粉塵刮凈和清掃干凈。不允許留有積粉與煤等雜物,以防自燃燒損設備。

  2.1.3.5 卸煤溝、輸煤段增設噴淋水管路,增加供水泵,保證可靠的水源,當煤粉自燃時能及時撲滅。

  2.1.3.6 輸煤段內溜子加裝襯板,以防堵煤掛蠟。

  2.1.3.7 皮帶上煤時將原煤中攜帶的草、木材、油脂、雷管等易燃易爆物清除掉。

  2.1.3.8 輸煤段內的消防水系統應加強維護、保證好用。

  2.1.3.9 輸煤段內電纜應定期清掃,防止積煤自燃,引燃電纜。

  2.1.3.10 輸煤皮帶停運時,要將皮帶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設備停運中皮帶上不允許存煤。

  2.1.3.11 皮帶著火應立即停止皮帶運行,用現場滅火器或水從著火兩端逐漸撲滅,阻止火焰蔓延。

  3.1.3.1設立專卸褐煤的位置,并與其它卸煤車位設有明顯標志。

  3.1.3.2燃料分場、運行分場要設專人每天檢查消防系統,確保消防系統運行正常,防止褐煤自燃后將輸煤皮帶燒損事故的發生。

  3.1.3.3 輸煤皮帶在輸送褐煤時,運行各段值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如發現褐煤冒煙著火時,及時處理將火撲滅,并匯報有關部門領導。

  3.1.3.7 輸煤皮帶停止前,需將皮帶上存煤排空,方可停止輸煤皮帶,防止自燃損壞設備。3.1.3.5褐煤粉塵濃度大,因此燃料運行工作人員工作時要戴防塵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當采用筒倉配煤時,如來煤有自燃現象,應及時將自燃煤清除,以防筒倉發生火災事故。

  4.1.3.1 用翻車機上褐煤時,若有自燃情況發生,應用消防水撲滅火種后再上煤。

  4.1.3.2 在燃料輸煤設備上裝設噴淋裝置,及時消除煤中自燃現象,防止輸煤皮帶燒損和自燃煤進入鍋爐原煤斗。

  4.1.3.4  輸煤系統附近的消防設施保持完好,消防水源充足、水壓符合要求,并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保證隨時正常投入。

  4.1.3.6 輸煤皮帶停運時,要將皮帶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設備停運中皮帶上不要存煤。同時在皮帶運行和停運中,每班都要按規定全面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消除。

  4.1.3.7 對落煤筒內積煤及輸煤皮帶附近積煤要及時清理干凈,不在輸煤皮帶附近堆放積煤及雜物。

  4.1.3.8 作好輸煤皮帶間除塵工作,防止因積粉自燃和粉塵濃度大引起爆炸。

  4.1.3.10 粉塵濃度較大、積粉較多的場所發生著火,不能用消防水槍或滅火器直接噴射,應采用霧狀水滅火。

  2.1.4 制粉系統

  2.1.4.1 制粉系統的溫度、壓力表應指示準確。

  2.1.4.2 加強制粉系統保溫,防止煤粉因結露產生結塊、沉積。

  2.1.4.3 制粉系統各部的防爆門要按防爆規定安裝(內層為5-8mm的石棉墊,中間為防潮油紙,外層為鐵皮,該鐵皮厚度為0.25-0.35mm。對于直徑600mm以上的鐵皮要做成單咬口的,600mm以下的要劃痕,深度為厚度的50%),制粉系統防爆設備完好率達100%。

  2.1.4.4 防爆門應處于嚴密狀態,不可漏進雨、水,以免造成結塊積粉而自燃。

  2.1.4.5 加強給煤機的維護檢修工作,保證能連續均勻給煤,在磨煤機入口空心軸承側焊接刮刀,防止遇到濕煤時入口積煤堵塞。

  2.1.4.6 為防止給煤機內煤粉積粉自燃爆炸,在給煤機前、后端加裝消防蒸汽噴嘴。

  2.1.4.7

  2.1.4.8 粗粉分離器每月要檢查一次,清除雜物,防止積粉,引起著火爆炸。

  2.1.4.9 對漏風的粉倉上蓋,鍋爐與修繕分場配合進行處理,消除漏風。

  2.1.4.11 合理設置粉倉溫度測點和報警裝置,加強粉倉溫度監視,并使吸潮管運行良好。

  2.1.4.12 粉倉應定期降粉,最低粉位應降至1米,降粉周期由原來的10天一次改為5天一次。降粉時為防止粉倉無粉空間加大有可能氧量增加,應做好防爆準備。

  2.1.4.13 運行中,嚴禁在制粉系統設備及管道上進行焊接及其它明火作業。

  2.1.4.14 摻燒褐煤時,磨煤機出口溫度保持不超過75℃。

  2.1.4.15 鋼球磨中儲式制粉系統,粉倉采用低粉位運行方式,一旦粉倉發生異常,能夠及時采取措施,這樣也能降低其突然爆炸后產生的后果。

  2.1.4.16 應加強運行管理,鍋爐正常運行中,對容易積粉的磨煤機再循環風門等,應定期吹掃。

  2.1.4.17 定期檢查磨煤機入口熱風門、溫風門、總風門,使之能嚴密關閉,遠方操作好用。

  2.1.4.18 對漏粉的地方及時進行處理,防止與空氣、外部火源直接接觸。

  2.1.4.19 電廠鍋爐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尤其是制粉系統在低出力運行或啟、停過程,因此運行人員在此期間應停止巡視檢查。

  2.1.4.20 運行人員應密切監視粗粉分離器、細粉分離器、鋼球磨、粉倉等重點部位。

  2.1.4.21 由于運行造成的煤、粉外漏要及時收凈,到交班沒收凈時,只進行設備交接班,衛生由交班人員繼續處理,直至合格后衛生再交接班;設備原因漏煤、粉,要立即找檢修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當班司爐可越級向生技處報告。

  2.1.4.22 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運行規程和安全規程,控制制粉系統運行中的各參數值,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調整。

  2.1.4.23 正常運行交班時,粉倉溫度不準超過70℃,否則采取降粉措施。

  2.1.4.24 遇有制粉系統堵煤、堵粉等故障時,為防止設備損壞與人身傷害,運行人員應按《鍋爐制粉系統運行規程》的規定進行處理。

  2.1.4.25 所有鎖氣器關閉時要嚴密,不應采取吊起固定的方式,遇有動作不靈活時,要聯系檢修人員及時進行處理。

  2.1.4.26 啟、停磨煤機時要檢查磨煤機入口和給煤機處有無火源。

  2.1.4.27 停磨煤機前必須將磨煤機(三次風粉管煤粉)吹掃干凈,防止積存煤粉而發生自燃現象。

  2.1.4.28 磨煤機停備時,應關閉吸潮管,杜絕一臺磨煤機運行,兩側吸潮管門都開著的現象(這樣停備側吸潮管就是進風口),以免粉倉漏進空氣。

  2.1.4.29 磨煤機停用時間不得超過2h以上,防止積存煤粉停留時間長而發生自燃現象。

  2.1.4.30 當制粉系統停止運行后要及時關閉粉倉吸潮管門,發現堵塞及時進行處理。

  2.1.4.31 制粉系統停運前,給煤機必須走空,嚴禁存煤。

  2.1.4.32 停爐備用時要壓死鎖氣器,防止漏風。

  2.1.4.33 遇有48小時及以上停爐時,要按規定將粉倉內煤粉燒凈,以防粉倉煤粉自燃著火。

  2.1.4.34 當發現制粉系統有自燃現象時,應停止通風,防止空氣進入其內部。磨煤機入口發現自燃時,應加大給煤,同時采取措施壓住回粉管鎖氣器。

  2.1.4.35 粉倉內發生自燃時,停止向粉倉繼續送粉,并關閉粉倉吸潮管,進行降粉,然后再升粉位,采用多次升降粉位的方法處理。

  2.1.4.36 發生制粉系統爆炸,應調整鍋爐燃燒,防止鍋爐滅火。

  2.1.4.37 制粉系統消防蒸汽的投入,應采用電動門控制,確保能可靠投入,若手動不但投入慢,而且易對操作人員構成威脅。

  3.1.4.1 加強對鍋爐制粉系統維護檢修工作,對漏粉、漏煤及時進行清理。特別是1、2號爐皮帶給煤機下部和尾部的存煤,每天白班要及時進行清理。

  3.1.4.2 1、2號鍋爐磨煤機入口空心軸承側設有焊接刮刀(原設計沒有),為了防止濕煤在磨煤機入口常時間粘堵,每班運行人員必須對磨煤機入口檢查一次,發現有粘、堵煤時要及時進行清理干凈。

  3.1.4.3 制粉系統各部防爆門及儲煤筒倉防爆門,要按防爆規定進行安裝,防爆門完好率達到100%。

  3.1.4.4對煤粉倉上蓋的漏風,鍋爐分場要及時進行處理,防止煤粉發生自燃。

  3.1.4.5 要及時處理制粉系統各管道的漏粉和漏風,特別是當熱風門不嚴、鎖氣器卡澀現象發生時,要及時更換和處理。

  3.1.4.6 磨煤機入口沒有刮刀,應進行設備改造。

  3.1.4.9 電廠鍋爐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尤其是制粉系統在低出力運行或啟、停過程,更應注意巡視檢查。

  3.1.4.10 制粉系統粗粉分離器每半月由檢修人員進行檢查一次,清除雜物及積粉,防止積粉自燃,引起著火爆炸。

  3.1.4.11 制粉系統木屑分離器每班必須進行清理一次。

  3.1.4.12 當制粉系統停止運行后應及時關閉吸潮門,注意潮管溫度變化;定期派專人每天對吸潮管進行檢查,如發現堵塞必須及時處理。

  3.1.4.13 送粉絞籠在停止以前必須將送粉絞籠內的煤粉排凈,方可停止運行,防止送粉絞籠內積粉自燃。

  3.1.4.14 停止鍋爐制粉系統前,關閉原煤斗插板,將皮帶給煤機上的煤排空后,停止給煤機,并將磨煤機內煤粉抽凈后,方可停止磨煤機,切換風系統。

  3.1.4.15 3.1.4.16 有計劃鍋爐停爐時間超過72h時,必須將1、2號原煤斗內存煤和粉倉內煤粉燒凈。

  3.1.4.17 當制粉系統堵煤、堵粉、自燃等故障時,必須按《鍋爐運行規程》的規定進行處理。

  3.1.4.18 當發現制粉系統有自燃現象時,應停止通風,防止空氣進入其內部。磨煤機入口發生自燃時,應加大給煤,同時采取措施壓住回粉管鎖氣器。

  3.1.4.19 如發生制粉系統爆炸后,應緊急停用該套制粉系統,處理后需全面檢查,確認無火源時,方可進行檢修。

  3.1.4.20 當粉位低,發生煤粉自流現象時,要就地檢查噴燃器的來粉量,及時停止所對應給粉機的運行,并投油穩燃,防止鍋爐滅火。

  3.1.4.21 在高濃度、高速度含粉粒氣流不斷沖刷下,細粉分離器較容易被磨損,甚至磨穿,而產生漏風現象,因此,應定期進行檢查,如發現有磨穿現象,應及時修補。

  3.1.4.22 細粉分離器運行一段時間后,由于粉粒的吸濕以及電荷等原因,壁面百葉窗導流器等部位會產生積粉,在細粉分離器暫停或檢修時應及時清除,以防出現煤粉自然現象。

  3.1.4.23 應定期清除細粉分離器堵塞部位。保證細粉分離器鎖氣器的密封作用,避免漏風。

  細粉分離器應全面保溫。

  3.1.4.24 粗粉分離器在長時間運行時,易造成頂帽錐積粉,要求停止制粉系統運行時,進行通風吹掃一定時間,否則,長期運行一旦達到一定的粉塵濃度時易造成爆炸。

  4.1.4.1  鍋爐運行人員及有關人員,必須首先掌握褐煤的特性,以便在試燒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數。

  4.1.4.2 加強防爆門的檢查和管理工作,防爆門薄鐵板應符合規定,保持防爆門完整、嚴密,及時清除門上的異物以免防礙其動作,保證制粉系統防爆設備完好率達100%。

  4.1.4.3 防爆門應處于嚴密狀態,不可漏進雨、水,以免造成結塊積粉而自燃。

  對防爆門動作后噴出的火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損壞設備、燒壞電纜,應改變動作方向或采取其它隔離措施。

  4.1.4.4  保持制粉系統的嚴密性,發現有漏風、漏粉現象及時消除。

  4.1.4.5  保持制粉系統及設備周圍環境的清潔,應定期清掃,消除積粉,以防止煤粉自燃,引起火災。

  4.1.4.6  試燒褐煤期間,禁止任何人員在制粉系統防爆門和給煤機落煤管入口附近停留,并對制粉系統的檢修作業做好事故預想。

  4.1.4.7  處理風扇磨回粉管堵塞時,應在倒換到磨制原有煤種后進行。

  4.1.4.8  制粉系統的消防設施應保持完好,并定期使用,消防水源充足、水壓符合要求,并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防備制粉系統發生突發事件。

  4.1.4.10  鍋爐運行中要定期對原煤斗倒斗,停爐前要燒凈原煤斗的蒙東褐煤。

  4.1.4.11  嚴格控制原煤斗的褐煤量,保證風扇磨連續磨制蒙東褐煤的時間不超過6小時,以防止連續磨制時間過長造成分離器內產生積粉自燃的可能,待磨制其它煤種1小時后方可重新磨制混煤。

  4.1.4.12  制粉系統停止運行時,對系統進行充分吹掃,防止系統內積煤、積粉。

  4.1.4.13  4.1.4.14  加強制粉系統設備的消缺和維護,保證制粉系統各風門能嚴密關閉,遠方操作好用。

  4.1.4.15  恢復分離器的蒸汽消防系統,保證其能及時投入,滿足防爆要求。

  4.1.4.18 風扇磨煤機運行中,盡量減小入口負壓,以磨煤機入口不反熱風為原則,以提高其干燥和通風出力。

  4.1.4.19  試燒褐煤時,如磨煤機發生斷煤,應采取及時關小熱風門、開大冷風門的方法,降低磨煤機出口溫度,防止發生制粉系統爆破事故。

  4.1.4.20  如風扇磨回粉管堵塞時,應停止磨煤機,然后進行疏通,以防運行中處理時對人身造成傷害。

  4.1.4.21  電廠鍋爐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制粉系統在低出力運行或啟、停時,更易造成爆炸,運行人員在此階段應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執行。

  4.1.4.22  制粉系統停運前,給煤機必須走空,嚴禁存煤。

  4.1.4.24  發生制粉系統爆炸后,應緊急停用該套制粉系統,處理后需全面檢查,確認無火源時,方可檢修,重新啟動。

  4.1.4.25  消防蒸汽的投入,應采用電動門控制,確保可靠投入,若采用手動易對操作人員構成威脅。

  4.1.4.27  合理安排磨煤機、給煤機的檢修,遇有磨煤機換輪作業,應將原煤斗內的蒙東褐煤燒凈后方可發出工作票,以防原煤斗內長期積存褐煤發生自燃。

  4.1.4.30  現場重要部位要有警示牌,盡量減少無關人員在危險點停留、通過。

  4.1.4.31  根據褐煤現場實際試燒情況,隨時補充修訂安全措施,并確定鍋爐本體及制粉系統各部具體控制參數值,以指導運行調整工作。

  3.1.5 燃燒系統

  3.1.5.1鍋爐滅火保護必須全程投入,防止鍋爐滅火,任何人不得擅自將保護退出。因工作需要必須將保護退出時,必須請示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同意后方可退出保護運行。

  3.1.5.2爐膛火焰監視器可以清晰地觀察爐內火焰。

  3.1.5.3燃燒器的火檢檢測裝置運行可靠。

  3.1.5.4鍋爐聲光報警信號反應靈敏準確。

  3.1.5.5運行人員要定期檢查受熱面的結焦情況,發現結焦和堵灰要及時處理,確保受熱面清潔。

  4.1.5.1  由于褐煤揮發分高,著火點提前,燃燒迅速,要經常檢查燃燒器,防止發生燃燒器燒損事故。

  4.1.5.2  加強對鍋爐出口煙溫的監視,經常檢查爐內有無結焦情況,發現有結焦現象,應及時進行清理。

  4.1.5.3  鍋爐滅火后,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應切斷燃料,嚴格執行吹掃程序,嚴禁搶點,引起爆燃,嚴格按《鍋爐運行規程》中規定進行處理。

  4.1.5.7  加強對冷灰斗、灰溝的檢查,發現冷灰斗棚灰、灰溝堵灰,及時處理,處理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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