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機電設備事故,提高生產效率,利用倒班日對機電設備進行預防性檢修,特此制定以下安全技術措施。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參加檢修的維修電鉗工,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能獨立工作。學徒工不得獨立進行操作。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電氣防爆標準等有關規定。
第3條 必須熟悉采掘設備和電氣設備性能、結構和原理,具有熟練的維修保養以及故障處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礎知識。熟悉維修范圍內的供電系統、設備分布、設備性能及電纜與設備的運行狀況。
第4條 必須清楚設備安裝地的巷道、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并熟悉出現事故時的停電順序和人員撤離路線。
第5條 必須掌握現場電氣事故處理和觸電事故搶救的知識。
二、安全規定
第6條 嚴格執行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停送電制度及有關規章制度。
第7條 必須隨身攜帶合格的驗電筆和常用工具、材料、停電警示牌及便攜式瓦斯監測儀,并保持電工工具絕緣可靠。
第8條 在檢修、運輸和移動機械設備前,要注意觀察工作地點周圍環境和頂板支護情況,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嚴禁空頂作業。需要用棚梁起吊和用棚腿拉移設備時,應檢查和加固支架,防止倒棚傷人和損壞設備。
第9條 排除有威脅人身安全的機械故障或按規程規定需要監護的工作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10條 所有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不論電壓高低,在檢修檢查或搬移前,必須首先切斷設備的電源,嚴禁帶電作業、帶電搬運和約時送電。
第11條塊 只有在瓦斯濃度低于1%的風流中,方可按停電順序停電打開電氣設備的門(或蓋),經目視檢查正常后,再用與電源電壓相符的驗電筆對各可能帶電或漏電部分進行驗電,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對地放電操作。
第12條 電氣設備停電檢修檢查時,必須將開關閉鎖,掛上“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警示牌,或安排專人看管好停電的開關,以防他人送電。
第13條 當要對低壓電氣設備中接近電源的部分進行操作檢查時,應斷開上一級的開關,并對本臺電氣設備電源部分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第14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開始工作前,必須用與供電電壓相符的測電筆進行測試,確認無電壓后進行放電,放電完畢后開始工作。
第15條 在有瓦斯突出或瓦斯噴出危險的巷道內打開設備蓋檢查時,必須切斷設備前級電源開關后再進行檢查。
第16條 工作面開關的停送電,必須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制度,不準他人送電。
第17條 一臺總開關向多臺設備和多地點供電時,停電檢修完畢,需要送電時,必須與所供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人員聯系好,確認所供范圍內,無其他人員工作時,方準送電。
第18條 檢修中或檢修完成后需要試車時,應保證設備上無人工作,發出試運轉信號,先進行點動試車,確認安全正常后,方可進行正式試車或投入正常運行。
第19條在使用普通型儀表進行測量時,測試地點瓦斯濃度必須在1%以下;測試設備和電纜的絕緣電阻后,必須將導體放電。
三、檢修準備
第20條 準備工作面機電設備檢修、維護用的材料、油脂、工具、測試儀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1條 辦理計劃停電審批單等相關事項,嚴禁無計劃停電作業。
四、檢修
第23條 對工作面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纜線吊掛及各種保護裝置和設施等進行定期檢修,并做好記錄。
第24條 檢修中發現漏電保護、報警裝置和帶式輸送機的安全保護裝置失靈、設備失爆或漏電、刮板輸送機、液壓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號不響、電纜損傷、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第25條 對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每天檢查一次設備外部。檢查防爆面時不得損傷或沾污防爆面,檢修完畢后必須涂上凡士林,以防止防爆面銹蝕。
第26條檢修設備需要拆檢打開機蓋時要有防護措施,防止煤屑等雜物掉入機器內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凈的地方。
第27條 拆裝機器應使用合格的工具或專用工具,按照一般檢修工藝的要求進行,不得硬拆硬裝以保證機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28條 電氣設備拆開后,應把所拆的零件和線頭記清號碼,以免裝配時混亂和因接線錯誤而發生事故。
第29條 在檢修開關時,不準任意甩掉開關的保護組件。在檢修有電氣聯鎖的開關時,必須切斷被聯鎖開關中的隔離開關,實行機械閉鎖。裝蓋前必須檢查防爆腔內有無遺留的線頭、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0條 開關停電時,要記清開關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設備倒轉。
第31條 工作面電纜、照明信號線、管路應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懸掛整齊。使用中的電纜不準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加強對機電設備用移動電纜的防護和檢查,避免受到擠壓、撞擊和炮崩,發現損傷后,應及時處理。
第32條 各種電氣和機械保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維修,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調整、整定,不準擅自甩掉不用。
第33條 注意檢查刮板輸送機液力耦合器有無漏液現象,保持其液質、液量符合規定。液力耦合器用易熔合金塞內應無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其他物品代替。
第34條 電氣安全保護裝置的維護與檢修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準任意調整電氣保護裝置的整定值。
2、檢修前,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對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嚴禁甩掉漏電保護或綜合保護運行。
第35條 對機械設備檢查潤滑情況,按規定進行加油和換油,油質油量必須符合要求不準亂用油脂。
五、特殊操作
第36條 檢修中井下供電系統發生故障后,必須查明原因,找出故障點,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禁止強行送電或用強送電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37條 局部通風機、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與電源必須實行聯鎖。嚴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局部通風機及其供電系統需要停電時,必須經礦調度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停電。在恢復送電前,必須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濃度后(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送電,開動局部通風機。
第38條 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或使觸電者迅速脫離帶電體,然后就地進行人工呼吸,同時向調度室匯報。觸電者未完全恢復,醫生未到達之前不得中斷搶救。
六、收尾工作
第39條 清點工具、儀器、儀表、材料,填寫檢修記錄。
第40條 現場交接班,將本班維修情況、事故處理情況、遺留的問題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對本班未處理完的事故和停電的開關,要重點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離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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