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事故預防措施的實施,使得系統盡可能地減少了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而事故控制與應急救援措施則使得系統盡可能地減少了事故發生的嚴重性。但從事故特性可知,無論采取了何等先進的技術措施和嚴密的管理措施,事故有時仍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既使到了科學技術更為發達的明天,人們發明并掌握了更高的生產技術、更先進的材料設備,仍要面臨這類新技術所帶來的、有時可能是難以預料的后果,更何況在人類控制能力之外的自然災害。因而,采取保險的方法,補償因事故或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使企業具有重新恢復生產的能力,使家庭得以休養生息,是事故預防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對純風險的處理有回避、預防、自留和轉移4種方法。轉移風險是指通過某種安排,把自己面臨的風險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方,通過轉移風險而得到保障。保險就是轉移風險的風險管理手段之一。
工傷保險對事故預防控制的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 直接干預事故預防工作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第四十四條明確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支持和配合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監督檢查。開展工傷保險和工傷預防的宣傳、教育和咨詢。”
(2) 通過工傷保險自身管理,形成對事故預防的間接影響作用
通過實行保險費由雇主負擔的原則和采用差別費率、浮動費率和獎勵制度,迫使企業或雇主從自身利益出發,關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減少因事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1. 工傷保險
(1) 工傷及工傷保險
工傷包括致傷和致殘兩方面。致傷是指職工或勞動者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遭遇不測事故,致使身體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損傷,并因此造成暫時、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后果;致殘是指職工在工作環境中遭遇意外傷害,雖經治療、保養仍不能完全康復,致使身體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完全喪失,表現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后果。職業性疾病也屬因工致殘的保障范圍內,職業病是指職工在生產或工作環境中,由于工業毒物、不良氣候條件、生物因素以及一般衛生條件的惡劣等職業性原因而引起的疾病。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其基本含義是:國家和社會用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制度。
實行工傷保險的基本目的在于預防工傷事故,補償職業傷害帶來的經濟損失,保障工傷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水準,減輕企業負擔,同時保障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2) 工傷保險的職能
工傷保險的職能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① 工傷補償:根據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同情況提供法定標準的經濟補償。
② 事故預防與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可以促使企業和社會關注企業安全管理,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③ 康復:從單純經濟補償向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的轉變,是現代工傷保險的顯著標志之一。這是積極主動的功能。職業康復工作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另一方面可以減少企業和社會在工傷保險費用上的支出。將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緊密聯系起來可以更好地發揮其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發展的積極作用。
2.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從建立夷始就確立了下列原則:
(1) 強制性原則
強制性原則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凡立法規定實施范圍內的企業、雇主都必須參加,依照法定內容履行應盡的義務。
(2)“無過失補償”原則:也稱無責任賠償原則。按照該原則,不論工傷事故的原因出自哪一方,都應依法按規定對受傷害者給予經濟補償。
(3) 個人不繳費原則:工傷事故屬職業危害,是企業生產成本的特殊組成部分。因此,個人不必繳費,而由企業承擔全部法定保險費用。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
(4) 待遇標準從優的原則:在我國社會保險各項待遇中,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最高。
(5) 經濟補償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工傷保險除了被動的基本經濟生活保障功能外,還應在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減少職業危害、及時搶救治療、有效的職業康復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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