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的分類
1、 人身傷亡事故。凡屬本公司職工(包括計劃內的臨時工),在生產區域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
2、 火災事故。由于火災造成的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3、 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傷亡或一定的物質財產損失的事故。
4、 設備事故。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的機械設備、工藝設備、動力設備、貴重儀器儀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損壞(包括設備管線發生故障)。
5、 停產事故。由于停水、停電、停汽、凍結和誤操作造成裝置被迫停車而形成的停產事故。
6、 跑損事故。由于某種事故原因造成產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損。
7、 交通事故。凡是廠內的車輛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 包括非職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 質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質量事故(另由專門部門管理上報)。
9、 其它事故。
(二) 事故的性質
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質劃分為報部、一般、輕微、惡性未遂事故四種。
1、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都稱之為上報事故。
(1) 死亡一人或重傷一人。
(2)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包括1000元,以下同);
(3) 裝置因事故造成停產,打循環,延期開工,使該裝置日處理量減少20%以上者(生產裝置處理量損失由調度室提出);
(4) 大面積停電,包括兩套裝置,兩個變電所全停的電氣事故。
(注:上報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條件按國家規定。)
2、 凡合乎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一般事故:
(1) 輕傷一名,休假治療八小時以上;
(2) 造成直接損失100元至1000元者(包括1000元在內)。
(3) 裝置因事故造成停產,打循環、延期開工,致使該裝置日處理最降低20%以下,5%以上者;
(4) 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輕傷處理;
3、 凡未達到上述1、2條中任何一項者,均屬于輕微事故。
4、 重大惡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性質惡劣(如設備超負荷、大走刀量切削降低設備使用壽命,起吊澆鑄包高空掉落,高壓氣瓶高處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檢修中誤送電僥幸未造成觸電傷亡等)或生產操作嚴重不正常給設備帶來重大隱患,或嚴重影響了設備使用壽命。
(三) 事故的管理
1、 事故的分管:
(1) 人身傷亡、爆炸,由安技科負責管理;
(2) 機械動力設備事故(包括停水、停電、停產造成的停產事故),壓力容器和鍋爐方面的爆炸事故,由設備動力科負責管理;
(3) 跑損、凍凝或和生產操作、工藝技術等原因造成的停產事故由生產科和技術科負責管理;
(4) 發生產品質量事故由質管科負責管理;
(5) 交通事故和廠區生活區的一切火災事故均由保衛科負責管理。
2、 事故調查及處理:
(1)發生上報事故時,主管廠長立即組織安技、技術、勞資、保衛、生產、工會等部門,組成調查組迅速進行調查,必要時請勞動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參加調查,查清事故經過,確定事故原因,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 事故統計的上報:
各類事故按嚴重程度分為三級管理,上報事故統一由上級主管部門掌握管理,統稱上報事故(寫有專題書面報告)。一般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由廠負責管理。輕微事故由車間自行掌握處理。
(1) 當發生上報事故時,事故單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關部門以及廠領導,及時搶救和調查在搶救中要保護好現場。主管安全的付廠長將事故及原因在24小時內上報主管部門,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門認真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由安全技術科于事故發生后半月內報主管部門。
(2) 當發生一般事故時,事故單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須馬上通知安技科,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切實做到“三不放過”。并要求在事故發生五天內填寫好事故報告送安技科。
(3) 當發生輕微事故時,發生事故的當班班長應報告車間領導處理。
(4) 各分管部門(各車間或科室)應將各類事故于每月27日前匯總報安技科。由安技科匯總于月底前向上級報告。
(5) 各部門事故調查、分析、登記、統計、報告和處理等,必須嚴肅認真,如有隱瞞不報或有意延期報告等,除責成補報外,對責任者應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
4、 事故的損失計算
(1) 人身傷亡事故以負傷率表示,不計金額。死亡按年統計,重傷以月統計。
(2) 事故的直接損失系指造成的設備、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跑損的其它各類物品的損失,均折價計算(成品按出廠價格,半成品按半成品價格,器材、設備按新舊程度和實際使用價值計算)。設備、器材、建筑物等,雖有部分損壞,但經修復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費(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計算。
(3) 事故的間接損失(包括減產、停產損失和設備、車輛停運)均折合金額計算。
注:滅火消耗的消防器材的價值,另列單項計算。
(四) 事故的原因分析
由于生產管理不善,而導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但為了便于分析、統計、每一事故要盡力找出一個主要原因,現將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車間上報時或安技科向上報時參考。
1、 人身傷亡事故的原因:
(1) 事故類別及其直接原因(物質原因)
1) 物體打擊:指落物、錘擊、砸傷、崩塊(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2) 車輛傷害:指擠、壓、撞等。
3) 機械工具傷害:指絞、輾、碰割、戳等。
4) 起重傷害:指起重設備在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5) 觸電:包括雷擊、電擊。
6) 淹溺。
7) 灼、燙傷。
8) 火災:指著火和救火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9) 刺割;指機械工具傷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釘子扎腳、尖物刺割等。
10) 扭傷:指扭腰、扭臂、扭腳等。
11) 高空墜落:指從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業墜落和從平地墜入坑池、溝內。
12) 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集物倒塌。
13) 瓦斯爆炸:指丙烷車、庫爆炸、粉塵爆炸、如煤塵鋁粉等。
14) 中毒和窒息:指油氣、瀝青、氮氣、一氧化碳和各種化學氣體等。
15) 鍋爐、壓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種氣瓶爆炸。
16) 其它傷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傷、凍傷等。
(2) 間接原因:(組織技術原因)
1) 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2) 設備、工具附件有缺陷。
3) 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 光線不足或工作地點通道條件不良。
5) 沒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6) 勞動組織不合理。
7) 對現場缺乏檢查或指導有錯誤。
8) 設計有缺陷。
9) 不懂操作技術知識。
10) 違反操作規程或違反勞動紀律。
11)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2、 設備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 直接原因
1) 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2) 缺乏維護或維護不周。
3) 缺少檢修或檢修不良。
4) 設備本身故障或材質不良。
5) 設計錯誤。
6) 安裝不合理或安裝錯誤。
7) 其它原因
(2) 間接原因
1) 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沒有制度。
2) 勞動組織不合理。
3) 缺乏安全教育。
4) 驗收不徹底。
5) 其它。
3、 火災、爆炸事故的原因:
(1) 物質原因:
1) 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溫、照明、取暖等。
2) 設備、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氣、摩擦、撞擊產生火花,缺乏安全裝置等。
3) 電氣裝置有缺陷:電器設備、線路產生火花、雷擊、靜電放電等。
4) 設備發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電、腐蝕、結焦等。
5) 物質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
6) 易燃物接觸火源或灼、熱物體。
7) 物質的化學作用。
8) 其它。
(五) 附則
1、 其他廠礦職工(包括代培實習人員)參加本廠工作發生工傷事故;由本廠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報告和處理,并通知原單位。
2、 對于各類事故責任的處理:重大事故的責任者處分、由廠級(公司)決定,一般事故處理由主管業務科室,會同安技科決定,其限期一般要在一個月內結案,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按本細則處理:
(1) 在生產中為了防止事故或發生其它意外,而采取主動停車,或緊急放空措施者。
(2) 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水災、風災等)以及外來因素(廠外電源停電等)所造成的生產上的損失。
(3) 由工會、武裝部等單位有組織的開展各種文體活動,練兵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由工會、武裝部等部門組織處理。
(4) 產品質量事故由質管科負責分析,統計上報。
(5) 醫療事故、食堂集體食物中毒,由行政科負責分析,統計上報。
(6) 交通事故,廠內由運輸科負責分析,統計上報;廠外由保衛科負責分析處理。
(7) 不是在生產、工作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如家里煤氣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駕駛交通工具發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觸電、或偷割電線觸者均由個人負責。
(8) 在生產崗位上因打架頭斗歐、鬧玩等生產、工作無關而發生的一切傷害,其后果由個人負責。
(9) 本細則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附件
重傷事故劃分標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重傷事故處理:
1、 經醫生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3、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雖非要害部位,但灶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4、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及嚴重腦震蕩等。
5、 眼部受傷嚴重,有失明可能者。
6、 手部傷害:
(1) 大拇指軋斷一節的。
(2) 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
(3) 局部肌腱受傷嚴重的,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殘廢可能的。
7、 腳部傷害:
(1) 腳趾砸斷三只以上的。
(2) 局部肌腱受傷嚴重;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殘廢可能的。
8、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 凡不在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確定,并報市勞動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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