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施[1999]67號 1999年12月10日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養和建立一支懂技術、會管理、能務實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員隊伍,全面落實《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條例》,提高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企業安全員(以下簡稱“安全員”)系崗位職務,是指經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二級以上工程總承包企業和三級(含三級)以上施工企業。
第四條 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市安全員崗位證書管理機構,市施工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安全員職責
第五條 施工企業在申報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前提條件審查時,應同時提交承擔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安全員崗位證書,接受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六條 安全員對項目經理負責,具體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員有權依法行使安全管理職能,在依法行使安全管理職能中,與項目生產經營發生沖突時,項目部應首先服從安全。安全員依法行使安全管理的職能得不到保障時,可向市、區安全監督機構申訴。
第七條 安全員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貫徹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 嚴格執行部頒“一標三規范”,落實項目的各項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抓好班前的安全技術交底,班中安全巡查和班后的安全驗收。
(三) 充分發揮項目管理班子的整體優勢,抓好項目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與計劃、生產、檢查同時落實,確保責任到人。
(四) 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組織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并確保落實到現場,加強對多發性事故的預控和杜絕重大傷亡事故。
(五) 負責組織項目各類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督檢查班前安全教育的落實情況。
(六) 負責與安全監督機構的聯系工作,對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負責組織落實整改。
第八條 工程項目必須配備專、兼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配備的比例不低于施工現場作業人數的0.5%。
第三章 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
第九條 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在深圳市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考核委員會的統一組織指導下進行,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條 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考核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于每次考試前三個月組成并開始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安全監督機構、市建筑業協會和有關方面安全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專家七于九人組成,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
第十一條 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考核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制定統一的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大綱和培訓教材;
(二) 確定考試命題,提出考試合格的標準;
(三) 受理考試申請,審查參考者資格;
(四) 組織考試、閱卷評分和確認考試合格者;
(五) 向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考試情況;
(六) 負責安全員崗位資格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的主要內容是:
(一) 國家、建設部、廣東省、深圳市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
(二) 建設部、深圳市頒布的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
(三) 現代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
(四) 項目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實務;
(五) 其它相關知識。
第十三條 經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合格者,由深圳市建設培訓中心統一頒發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合格證。
第四章 安全員崗位資格等級、考核和注冊
第十四條 安全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凡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專、兼職安全員,必須經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合格,并予以注冊后,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的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 安全員崗位資格分為一、二級。
第十六條 安全員崗位資格申請條件:
(一)一級安全員的申請條件
1、 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 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三年以上。
3、 承擔過一個一級建筑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或兩個二級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員。
(二)二級安全員的申請條件
1、 取得深圳市施工安全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2、 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在施工企業工作三年以上。
3、 承擔過一個三級建筑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項目的專、兼職安全員。
第十七條 凡達到安全員崗位資格申請條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法人代表簽署意見,報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考核委員會進行安全員崗位資格考核。
第十八條 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考核委員會對安全員崗位資格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 申請人的身體健康,能夠依據國家及省市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進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二) 申請人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深圳市施工安全員資格合格證書;
(三) 申請人從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簡歷和主要業績;
(四) 申請人所在單位對其的業務評價;
(五) 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不少于16學時。
第十九條 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核合格后,由市主管部門認定注冊,發給相應等級的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
第二十條 《深圳市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由市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一條 施工安全員的注冊依據為業績考核,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安全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員是崗位職務,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員,必須具有《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其承擔的規模應符合相應的安全員崗位資格等級。
第二十三條 一級安全員可承擔所有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級安全員可承擔二級資質以下(不含二級)建筑施工企業經營范圍內的所有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安全員崗位證書管理部門每年對《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
第二十五條 安全員崗位證書管理部門每年對《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持有者復查一次。復查結論為合格、不合格、不在崗三種:
(一) 安全員當年管理工程項目安全檢查平均分(由安全監督機構評分)在合格以上,未發生一起四級重大傷亡責任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二) 安全員當年管理工程項目安全檢查平均分(由安全監督機構評分)在合格以下,或發生一起四級重大傷亡責任事故或發生重大違法行為的,為不合格。
(三) 安全員未在施工項目管理中擔任安全員崗位職務的為不在崗。
第二十六條 一次復查結論為“不合格”者,需下崗培訓。二次復查“不合格”者,一級安全員降低崗位資格等級一級,二級安全員注銷注冊。三次復查不合格者,一級安全員注銷注冊。連續二次復查結論為“不在崗”者,需重新注冊認可后方可擔任安全員職務。
第二十七條 安全員達到上一個崗位資格等級條件的,可隨時提出升級申請。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收繳《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限期三年不準參加考試或注銷注冊的處罰:
(一) 未經注冊,以施工安全員的名義從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的。
第二十九條 施工安全員崗位資格考試委員會成員或施工安全員崗位證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泄漏考核內容,在考試或注冊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考試委員會成員應取消其考試委員會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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