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山開采的一般監察?
根據《礦山安全法》和相關法規對礦山開采的一般規定是:準備進行采礦的單位,應該首先對地質、水文和礦體情況比較了解,選擇礦山工業場地和居民區的設置,應避免山崩,泥石流、洪水淹沒和塵毒等災害;然后,向主管部門申請,如采礦服務站。服務站根據申請者的資金、設備和技術等條件進行審批,由縣人民政府發給《采礦許可證》。并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允許開采的規模、范圍和時間。領到《采礦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到縣公安局辦理《爆破作業許可證》后,方準采礦。對中、小型礦山,盡量做到所需資料齊全,在開采前應有礦山開拓、采礦、排水等設計資料;邊探邊采的小礦體,應有簡易的開采方案和必要的安全措施,生產礦井至少應有兩個行人安全出口;采用軌道運輸時,人行道的有效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應設臺階和扶手,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m;采礦方法,必須根據礦體的賦存條件、圍巖穩定情況、設備能力等慎重選擇。采礦方法可分為,全面采礦法、橫撐支柱采礦法、分段采礦法、淺孔留礦法、充填回采法等,但不論采用哪一種方法,都應遵守有關的《礦山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條款。?
2.爆破作業監察?
爆破作業是礦山作業危險性最大的作業。對其進行嚴格安全監察是重要的內容。為此,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不準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藥。凡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才準進行爆破作業。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
3.提升與運輸的安全監察?
豎井升降人員必須用罐籠。禁止同時提升人員、物料或爆破器材;鑿井期間可以采用吊桶,但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上方要裝保護傘;提升系統應設置限速保護裝置、主傳動電機的短路與斷路保護裝置、過卷揚保護裝置、過電流及無電壓保護裝置;運輸設備應安全可靠,經常檢查并及時處理隱患。?
4.井下通風和電氣設備監察
井下電氣設備必然是防爆型,禁止接零,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構筑物等都要接地,每個主接地板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2歐母。用架空線往井廠變配電室送電時,在井口線路終端及井下變配電室一次母線側,都要裝設避雷裝置。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通風系統,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通風。對于煤礦“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火、防煤塵)尤為重要。礦區及附近的積水或雨水有侵入并下的可能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滲漏到井下。礦山每年應編制防火計劃,防火計劃應根據采掘計劃、通風系統和安全出口的變動及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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