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是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重心。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具備什么樣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對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其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所應遵守的行為作了專門的規范。(如圖)?
圖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本保障條件
要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必須保證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包括安全生產硬條件的保障和軟條件的保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要求,在現時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都有專門的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體系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體現保障生產經營安全的法律約束力。這些保障規范主要包括人員的安全保障、項目建設安全保障、設備與設施安全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保障等。?
《安全生產法》所界定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基本保障條件,給我們勾畫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內容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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