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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依據

2004-11-09   來源:m.zltai.com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消防工作的依據主要有: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消防法規的概念、消防法規的效力
    (一)消防法規的概念
    廣義的消防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一切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
    狹義的消防法規指國務院或者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消防法規的效力
    消防法規的效力是指消防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消防法規在什么空間、什么時間及對什么人有法律效力。準確掌握各種消防法規的效力,是消防行政執法人員正確熟練地運用消防法規和執法辦案的關鍵,也是單位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礎。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是指消防法規在陸地、水域、空中的生效能力。空間效力通常由消防法規的立法部門的級別、屬地管理原則、消防法規中規定的適用范圍等來確定。
    2.時間效力
    時間效力是指消防法規的生效日、失效日及溯及力。生效日是指法規公布施行之日。對于失效日來說,通常新法生效日即為舊法的失效日,或者國家明令廢除某項法規并規定出失效日。溯及力是指消防法規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或行為是否適用該法規的問題。如果適用則認為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認為無溯及力。我國的消防法規通常規定無溯及力。
    3.對人的效力
    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適用于什么人、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通常消防法規對我國境內的所有的人均有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4條規定:“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北京市消防條例》的第2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以及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和第55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內容,就是規定了《北京市消防條例》這一地方性消防法規的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時間效力。
    二、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與消防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了我國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針政策、組織機構、職責權限、活動原則和監督程序等,用以調整國家各級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消防關系的行為規范。現行消防方面的法律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日實施。它對我國消防工作的宗旨、方針、原則、制度和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消防監督,以及獎懲辦法作出了法律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刑法》的決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中與消防監督管理有關的罪名有:
    (1)第114條規定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放火罪”;
    (2)第115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放火罪”和“失火罪”;
    (3)第130條規定的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第134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
    (5)第136條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
    (6)第139條規定的“消防責任事故罪”;
    (7)第146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8)第277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    .
    (9)第397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規定了8項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4)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5)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7)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8)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違反第(1)—(4)項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違反第(5)—(8)項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另外,第19條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第20條中“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事處罰的”等相應的條款,也是消防監督的依據。
    三、消防法規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一)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消防行政法規主要有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它是規范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的行政法規。主要內容有: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晶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國家實行危險化學晶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二)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本地的消防條例,如《北京市消防條例》、《上海市消防條例》、《黑龍江省消防條例)、《海口市消防條例》等。
    地方性法規是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結合本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定的某一領域的綜合性的規范性文件,是針對本地區特點制定的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它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是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消防規章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是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地方省級人民政府、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并且為了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自己權限范圍內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這是消防工作中常用的依據。
    (一)國務院部門規章
    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國務院部門規章,據統計,消防管理方面的部門規章目前有30個(公安部單獨制定發布或與其他部委聯合制定發布的有20個,其他部委制定發布的有10個)。
    1.公安部參與制定的20個規章
    (1)《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文化部、公安部文物字[84]第251號文件發布)。
    (2)《棉花加工廠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商業部、公安部[85]商棉聯字第33號文件發布)。
    (3)《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公安部[86]公[消]字41號文件發布)。
    (4)《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1987年1月19日國家經委、公安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發布)。
    (5)《紡織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紡織工業部、公安部[89]紡生字第21號發市)。
    (6)《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公安部、國家計委、財政部[89]公[消]字70號發布)。   
    (7)《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公通字[1996]82號)。
    (8)《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號發布)。
    (9)《造紙行業原料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輕工業部、公安部[90]輕生字65號文件發布)。
    (10)《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發布)。
    (11)《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1991年5月25日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第31號令發布)。   
    (12)《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2年9月9日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安部第1號令發布)。
    (13)《高層居民住宅樓防火管理規則)(1992年10月12日公安部第11號令發布)。   
    (14)《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19號發布)。   
    (15)《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試行)(公安部公通字[1996]15號文件)。   
    (16)《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6年9月26日公安部令第30號發布)。   
    (17)《消防監督檢查規定》(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36號發布)。   
    (18)《火災事故調查規定》(1999年3月15日公安部令第37號發布)。   
    (19)《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號發布)。   
    (20)《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令第61號發布)
    2.其他部委長發布的10個規章   
    (1)《基層供銷社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5年1月3日國內貿易部發布)。   
    (2)《內貿系統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9日國內貿易部發布)。    
    (3)《內貿系統批發、零售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5年3月16日國內貿易部發布)。 
    (4)《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1995年2月23日交通部發布)。   
    (5)《鐵路消防管理辦法》(2000年3月13日鐵道部發布)。   
    (6)《碼頭防火管理規定》(1995年7月28日國家海洋局發布)。   
    (7)(鄉鎮企業消防管理規定》(1994年12月1日農業部發布)。   
    (8)《廣播電影電視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4年7月8日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   
    (9)《商業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2年11月4日商業部發布)。   
    (10)《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1992年11月13日商業部發布)。   
    (二)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是地方省級人民政府、省級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并且為了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自己權限范圍內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例如,(上海市消防監督管理處罰辦法)、(天津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消防管理規定》、《四川省建筑裝飾裝修消防管理規定》。   
    地方政府規章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是消防監督管理中常用的法律依據。它是某一地區在消防監督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行業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它的適用范圍比較單一,因而數量較多。 
    北京市現執行的政府規章有15項,它們是:《北京市展覽、展銷活動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影劇院、禮堂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化學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電影、電視、廣播節目攝制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建設工程防火設計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體育館(場)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賓館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北京市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維修監督管理規定》、《北京市室內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城鎮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儲存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
    五、消防技術標準
    消防技術標準是我國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法定程序單獨或聯合制定頒發的,用以規范消防技術領域中人與自然、科學技術的關系的準則或標準,根據(消防法)第10條、第11條、第19條、第20條等條款的規定,這些消防技術標準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須遵照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是消防科學管理的重要技術基礎,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生產單位、公安消防機構開展工程建設、產品生產、消防監督的重要依據。對提高消防產品質量,合理調配資源,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是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一)按制定部門不同分類
    根據標準制定部門的不同,消防技術標準可劃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地方標準。
    1.國家標準
    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
    2.行業標準
    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涉及消防的行業建設標準常用的有:消防站建筑設計標準(GNJl—81)、城鎮消防站布局與技術裝備配備標準(GNJl—82)、廣播電視工程建筑設汁防火標準(GYJ33—88)等。
    3.地方標準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是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如:潔凈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DBJ01—75—2003)。
    (二)按性質分類
    消防技術標準根據其性質可分為規范(又稱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標準兩大類。
    1.標準 
    標準又分為基礎性標準,試驗方法標準和產品標準(又稱通用技術條件)。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暫定的8個分技術委員會的劃分,標準又可分為:基礎標準、固定滅火系統標準、滅火劑標準、消防車、泵標準、消防滅火器及消防裝備標準、消防電子產品標準、防火材料標準、建筑構件標準等8類。
    2.規范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規范)根據其性能又可分為建筑類規范(又稱綜合性規范)和設備類規范(又稱專業性規范)。
    (1)建筑類規范。①常用建筑類規范。常用的建筑類規范主要有: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l6—87)、《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J98—8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等。②相關建筑類規范。此外,還有一些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國家規范)涉及消防設計的技術要求,常用的主要有:《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GB50156-92)、《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7—94)、《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等。
    (2)設備規范。常用的設備類規范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84—8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建筑滅火器設置設計規范》(GBJl40-90)、《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151-9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9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66—92)、《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3-97)。
    六、消防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以非立法程序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也是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它們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區別在于是否經過立法程序。法規、規章以“令”的形式發布,而行政規范性文件通常以“通告”、“公告”、“通知”等形式發布。例如,《關于嚴禁在祭掃活動中燒紙的通告》、《關于加強電氣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告》、《關于跨省市道路長途客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關于加強家具建筑裝修裝飾材料銷售市場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關于加強北京市大中型商(市)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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