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規定:
(1)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2)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3)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具,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