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公里和3年以上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化鈉、氛比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物品的車輛,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上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米(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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