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消息 出現交通事故后,雙方當事人應該怎么來處理交通事故呢?事故案發時當事人沒有報警,后需請求公安部門來處理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對于賠償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什么方式來解決呢?下面,讓交警部門一一給市民予以解答。
交警一大隊事故股王股長介紹說,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由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等原因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書證,書證包括: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交通事故證據。但以上證據經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公安機關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交通警察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遇到以上兩種情況時,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在遇到上述兩款情況時,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屆時交警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于10日之后,可以寫出書面申請請求公安部門進行調節,也可到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7月14日,在南通路小學北50米處,鄧某汽車的右前角與孔某的車前頭相撞,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鄧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其過錯行為造成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孔某無責任。孔某的損失由鄧某與孔某自愿協商,事故一次性解決。后孔某鄧某因賠償協商不成,孔某寫出書面申請要求交警部門一次性處理。如果經交警調節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事故的處理方式,一般為出現交通事故后的一般處理方式。
對于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在現實中,目前我市普遍進行的保險賠償的操作是,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進行理賠,必須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進行理賠。認定書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和成因;交警根據事故認定責任。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記者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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