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危險物品容器及運輸工具的管理
2004-12-24
來源:國家局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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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本身應該是安全產品,否則很容易造成事故。保證這些設備和容器、運輸工具的安全、可靠,是從源頭抓好安全生產工作,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為此,《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1.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目前,特種設備的生產中,有一部分是由專業單位生產,有一部分不是。但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必須由專業單位生產。至于哪一類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其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這就避免了對此類特種設備的范圍過寬或者過窄的理解。
2.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所謂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由質檢部門認可,至于由哪一級質檢部門認可,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運輸工具,必須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3.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