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32條對報警作了哪些明確規定?
任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對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行為,以及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罰?
根據《消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單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其罰款的額度按照《江蘇省消防條例》四十九條規定,單位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個人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對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根據《消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單位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其罰款的額度按照《江蘇省消防條例》四十九條規定,單位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個人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對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違反消防安全申報檢查制度,應給予什么處罰?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者沒有按照規定事先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活動現場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就舉辦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改正的,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采取責令停止舉辦的臨時性緊急措施,可以并處罰款。這里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對單位的違法行為,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其罰款的額度按照《江蘇省消防條例》五十條規定,單位為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個人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對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罰?
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行為,應當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單位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其罰款的額度按照《江蘇省消防條例》五十條規定,單位為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個人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營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其罰款的額度按照《江蘇省消防條例》四十九條規定,單位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個人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此外,營業性場所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以及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罰?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應當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罰?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罰?
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罰款,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單位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對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義務的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罰?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故意破壞火災現場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行為如何處罰?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二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銷售未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行為,應當給予什么處罰?
生產、銷售未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同時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是指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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