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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2005-04-26   來源:電力工業部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的特點和國家電力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的組織形式制定,用于規定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關系。

第3條  本規定所稱公司系統是指與國家電力公司有資產關系和管理關系的單位組合。資產關系包括全資、控股關系;管理關系包括直屬、代管關系。

第4條  公司系統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統、分層次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并充分發揮作用。

第5條  公司系統各級組織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圍內,圍繞統一的部署,依靠群眾共同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

第7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要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做到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

第8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含直轄市、自治區,下同)電力公司,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生產性企業和單位指以從事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業)和單位。

 
第二章  目    標

    第9條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的總體目標是防止發生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對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7種事故:

    1.人身死亡;

    2.大面積停電;

    3.大電網瓦解;

    4.電廠垮壩;

    5.主設備嚴重損壞;

    6.重大火災;

    7.核泄漏。

    第10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電網事故;

    3.不發生有人員責任的重大設備事故;

    4.不發生特別重大設備事故;

    5.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6.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第11條  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目標:

    1.不發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第12條  發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送電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目標三級控制:

    1.企業控制重傷和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

    2.車間(含工區、工地,下同)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

    3.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

    第13條  發電、供電企業及有關調度機構每年實現的百日無事故記錄個數: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電廠1個,其他容量的火電廠2個;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電廠2個;其他容量的水電廠3個;

    主變壓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電企業1個,1000~500MVA的供電企業2個,500MVA及以下供電企業3個;省級及以上調度機構3個。

    第14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及所屬的車間、班組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目標,但不能低于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責任制

    第15條  公司系統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負全面責任。  

    第16條  各級行政正職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并組織落實,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定期聽取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按本規定第57條定期主持安全分析會議,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4.保證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5.保證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所需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獎勵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17條  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總工程師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18條  各部門、各崗位應有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責任分擔,并實行下級對上級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

    第19條  公司系統內母公司對子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包括對經營者進行責任追究。·在公司系統內部考核上,母公司為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公司系統內務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負責,母公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貫徹國家電力公司的各項安全工作規定。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21條  公司系統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

    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22條  安全監督機構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23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必須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

    其他與電力生產有關的企業、部門及多種經營企業安全機構的設置要求由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自定。不設獨立安全監督機構的,必須設專職安全員。

    第24條  發電、供電、水電施工、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的主要生產性車間設專職安全員,其他車間和班組設兼職安全員。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車間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三級安全網。

    第25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由公司行政正職或行政正職委托的行政副職主管;發電、供電、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一般由行政正職主管。

    第26條  安全監督機構的人員配置及裝備應滿足安全監督工作的實際需要。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熟悉本專業技術的人員擔任。

第27條 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1.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

    2.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3.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所屬企業對計劃的執行情況;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

    4.監督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或配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

    5.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

    6.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提出給予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或意見;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提出批評和處罰的建議或意見。

    7.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

    第28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1.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了解安全情況。

    2,有權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3.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音、錄像等。

4.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糾正或越級反映。

 
第五章  規程制度

    第29條  公司系統各企業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各企業在貫徹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30條  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

    1.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2.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規程、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3,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上級頒發的調度規程,編制本系統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4.根據上級頒發的施工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規定審批后執行。

    第31條  公司系統各有關企業應及時修訂、復查現場規程、制度:

    1.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2.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

    3.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

    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32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定期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程制度清單;發電、供電企業每年公布一次本單位現行有效的現場規程制度清單,并按清單配齊各崗位有關的規程制度。

    第33條  發電、供電企業及在發供電企業內工作的其他組織、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施工作業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34條  發電、供電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技術監督規程、標準,充分發揮技術監督專責人的技術管理作用,保證設備和電網安全可靠運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計劃與安全技術

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第35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每年應編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電力施工企業應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及項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36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年度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由分管生產的領導組織,以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以安監或勞動人事部門為主,各有關部門參加制定。

    第37條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上級頒發的反事故技術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進措施以及本企業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第38條  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頒發的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等方面進行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應根據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進行編制。

    第39條  安全性評價結果應作為制定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重要依據。防汛、抗震、防臺風等應急預案所需項目,可作為制定和修訂反事故措施計劃的依據。

    第40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所需資金每年從更新改造費用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

    電力施工企業及有關部門應根據國家、行業、國家電力公司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安全措施計劃所需費用。

    第41條  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42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電、供電企業主管領導和車間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并保證反事故措施計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落實。

 
第七章  教育培訓

    第43條  新入廠(局、公司)的生產人員(含實習、代培人員),必須經廠(局、公司)、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工作。

    第44條  新上崗生產人員必須經過下列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上崗:

    1.運行、調度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現場規程制度的學習、現場見習和跟班實習,200MW及以上機組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還應經仿真機培訓;

    2,檢修、試驗人員(含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檢修、試驗規程的學習和跟班實習;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規定的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第45條  在崗生產人員的培訓:

    1.在崗生產人員應定期進行有針對性的現場考問、反事故演習、技術問答、事故預想等現場培訓活動;

    2.離開運行崗位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跟班實習,并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工作;

    3.生產人員調換崗位、所操作設備或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必須進行適應新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4.200MW及以上機組主要崗位運行人員、地區(市)及以上供電企業調度部門的調度人員和220kV及以上變電站的值班人員,應創造條件進行仿真系統的培訓 ;

    5.所有生產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現場急救方法,所有職工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46條  新任命的各級生產領導人員,應經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規程制度和崗位安全職責的學習,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或組織考試。

    各級領導人員參加的生產培訓,應有安全方面的課程內容。

    第47條  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的定期考試:

    1.國家電力公司對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正副總工程師、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考試;    .

    2.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本企業生產、建設等部門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對所屬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的正副職領導、正副總工程師、安監部門負責人,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程制度的考試;

    3.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負責人、生產科室負責人及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4.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對車間的運行、檢修、試驗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

    第48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所屬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應根據情況對一線人員的安全考試進行抽考,如抽考成績與定期考試成績差距較大,應重新進行考試,并通報批評。

    第49條  生產性企業和調度部門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第50條  生產性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成績記入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考試不及格的應限期補考,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51條  對違反規程制度造成事故、一類障礙和嚴重未遂事故的責任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責成其學習有關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52條  生產性企業應將企業內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編成教材,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

    第53條  生產性企業可運用安全錄像、幻燈、電視、計算機多媒體、廣播、板報、實物、圖片展覽,以及安全知識考試、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技術知識,進行有針對性、形象化的培訓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生產性企業應設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實物等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第54條  公司系統職業培訓應設安全技術專業課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55條  班前會和班后會。

    班前會:接班(開工)前,結合當班運行方式和工作任務,作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項。

班后會:總結講評當班工作和安全情況,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違章作業等不良現象,并做好記錄。

    第56條  安全日活動。

    班(組)每周或每個輪值進行一次安全日活動,活動內容應聯系實際,有針對性,并做好記錄。車間領導應參加并檢查活動情況。

    第57條  安全分析會。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季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分析會,綜合分析安全生產趨勢,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

會議由安全第一責任人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58條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應每半年召開一次安全監督例會,由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安監負責人參加;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網例會,由企業安監部門負責人主持,安全網成員參加。

   第59條  安全檢查。

    發電、供電及施工企業應根據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檢查應結合季節特點和事故規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執行。檢查內容以查領導、查思想、查管理、查規程制度、查隱患為主,對查出的問題要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

    安全檢李應逐步結合安全性評價進行。

第60條  安全簡報。

    公司系統各有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分析事故規律,吸取事故教訓。

    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

    第61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及發供電企業應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第九章  電網經營企業與發電企業

    第62條  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并網發電企業資產或管理關系的變化及時調整并明確對發電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第63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直屬發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直屬發電企業的人身、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64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全資或控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發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發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

    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65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發電企業應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發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

    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發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66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無資產和代管關系,或參股但不控股)發電企業,在并網協議中應至少明確以下內容:

    1。對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方面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為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運行所必須滿足的技術條件和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3.電網經營企業對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的安全監督內容。

    第67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可通過安全性評價確定其是否滿足上網的安全條件。

    安全性評價的內容僅限于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部分。

    第68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可邀請其參加與電網安全穩定相關的專業會議、交流管理經驗、通報有關信息,并告知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69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運行的公司系統外發電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有關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第十章  省電網經營企業與縣級供電企業

    第70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應根據縣級供電企業資產和管理關系的變化,對納入到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及時調整并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和范圍。

    第71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應對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實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

    省電網經營企業通過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供電企業進行管理的,由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直管縣級供電企業的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承擔直接管理責任。

    第72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應對全資或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對縣級供電企業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通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經營者安全工作業績進行考核。

    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標準應與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下屬單位同等對待。

    第73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受委托代管的縣級供電企業,應在代管協議中明確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內容、范圍、方式以及雙方承擔的責任,依據代管協議對縣級供電企業行使安全管理職責。

    代管協議中未作明確的,公司系統內部考核與直屬縣級供電企業同等對待。

    第74條  新納入到公司系統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的電業生產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省電網經營企業可以不對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但必須按照生產事故統計報告程序由地區(市)電力公司上報:

    1.改制為直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移交協議簽定之日起2年內;

    2.改制為全資子公司的縣級供電企業,自《企業法 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3.改制為國家電力公司系統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自第一次董事會召開之日起2年內;改制后1年內未召開董事會的,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

    第75條  省電網經營企業對無資產和代管關系,或參股但不控股的縣級供電企業,有關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可通過組織交流、提供咨詢、介紹經驗等方式,共同提高電網安全管理水平。

    第76條  公司系統內的縣級供電企業發生事故的,由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依據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逐級統計上報,省電網經營企業對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進行考核,地區(市)電網經營企業對縣級供電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一章  建設項目與施工企業

    第77條  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或技改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和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項目法人承擔本規定所明確的組織、協調、監督責任;施工企業承擔本企業職責和工作范圍內的全部安全責任。

    第78條  公司系統投資和控股的建設項目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必須成立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

    1.同時有兩個及以上施工企業在建設工地施工;

    2.建設工地施工人員總數(包括臨時212)超過100人;

    3.項目工期超過180天。

第79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召集成

立,并出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施工企業推舉代表擔任。委員

會其他成員由各第一承建方(施工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

權的人員參加。

    委員會成員單位發生變化的,要在7天內根據變化情況相應調整委員會成員。

    第80條  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1.通過并發布建設工地各施工企業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工作規定;

    2.決定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辦法;

    3.協調施工企業之間涉及安全問題的關系;

    4.聘任安全監督人員。

    安全委員會不替代施工企業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1條  安全委員會必須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成立并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后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會議決議和內容應以書面形式向所有施工企業通告。

    第82條  安全委員會采取重大決議表決形式。對提交討論的重大決議,如委員會所有施工企業代表均不同意或棄權,決議無效。有關條款未經修正不再次表決。

    第83條  安全委員會下設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監督人員由安全委員會聘任。安監人員可以向社會招聘,但不得聘任本工程的施工企業人員。

    安全監督人員的人數根據工程施工人數確定,不少于2人。

    第84條  安全監督機構向安全委員會負責并由安全委員會授權。其主要任務:

    1.監督各施工企業執行安全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2.對工程中的重大安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交安全委員會決定;

    3.完成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85條  委員會安全監督機構應建立與各施工企業安全監督機構(或安全管理機構)的聯系制度,共同保證安全委員會各項決議的落實。

    第86條  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安全監督人員的聘用費用由項目法人單位承擔。

    事故扣款可作為安全委員會的活動費用。

    第87條  安全委員會應建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事故報告制度,隨時掌握項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傷亡事故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由項目法人單位逐級向國家電力公司報告。

    第88條  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在工程中的重傷、死亡事故的統計、考核除按照歸屬關系上報、考核外,還應報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員會;安全委員會對施工企業的考核辦法由委員會決議確定。

    第89條  國家電力公司和有關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對項目法人執行本章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90條  公司系統各單位作為項目法人,與施工企業簽訂合同時,應將本章有關條款作為合同內容明確。

   
第十二章  發包工程和臨時工

    第91條  生產性企業應建立發包工程和臨時工管理制度,規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92條  生產性企業對外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由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同意。

    第93條  生產性企業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對承包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1.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

    2.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4.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94條  發包方應承擔以下安全責任:

    1.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93條所列條件;

    2.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3.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

    4.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95條  工程開工前,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費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96條  承包方施工人員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應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97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發包方設備、電網事故,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

    發包方根據合同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98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者除外。

    第99條  生產性企業的車間(工地、工區)、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第100條  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

    第101條  臨時工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領導。

    第102條  臨時工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臨時工進入高壓帶電場所作業時,還必須在工作現場設立圍欄和明顯的警告標志。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志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并要求 臨時工復述,復述正確方可開工。

    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103條  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第十三章  考核與獎懲

    第104條  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并設立獎勵基金。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105條  安全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106條  國家電力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發、供電企業,水、火電施工企業和為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107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和省電力公司至少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108條  發電、供電、檢修、火電施工和送變電施工企業至少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109條  國家電力公司對公司系統內企業、單位、個人的安全生產獎懲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章附  則

    第110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可按本規定,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111條  本規定用于調整公司系統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112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國家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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