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使用運行安全要求
2007-07-27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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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對電梯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并應履行下列職責:
l、設置專人負責電梯的日常管理,記錄電梯運行狀況和維修保養工作內容,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積極采取先進技術,降低故障率。
2、確定合理的電梯運行時間,加強日常維修保養。
3、安裝、維修保養人員和電梯司機均應持有效的特種行業操作證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4、在便于接到報警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管理人員的崗位,制定緊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報警信號40分鐘內排除設備內排除設備故障,解救乘客。
5、住宅電梯和病床電梯不得以無司機狀態運行。
6、發生事故應積極組織搶救,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
二、電梯的產權單位應對電梯逐臺建檔,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后方可投人運行。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凡未取得安全檢驗合格證的電梯不得使用。
三、電梯的產權單位應與持有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核發的安全認可證的企業簽定安裝、大修改造、維修保養合同,井明確被委托企業的責任。
四、電梯機械部分發生嚴重腐蝕、變形、裂紋等缺陷,電氣控制系統紊亂,存在嚴重不安全隱患,已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報廢。報廢的電梯,其產權單位應報特種設備監察部門備案注銷。報廢后的電梯嚴禁繼續使用。
五、凡發生電梯事故,產權單位應立即向市及設備所在區縣報告,并負責保護現場。發生人員傷亡的,應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檢察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