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作為一種優質高效潔凈的燃料,已逐步被廣大用戶接受,發展前景廣闊。由于燃氣具有易燃易爆的物性,管好用好可以造福人民,反之則會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巨大損失。盡管我們通過各種媒體以及經營企業大力宣傳安全用氣常識,但用氣安全隱患依然存在,其中比較突出的就是液化石油氣鋼瓶問題。以下為筆者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問題的分析,并提出建議供管理部門參考。
1 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鋼瓶使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主要表現在未按國家規定定期檢驗。2000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1999)規定,對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鋼瓶,自制造日期起,第1次至第3次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4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對在用的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1次。當鋼瓶受到嚴重腐蝕、損傷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1個檢驗周期的鋼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對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任何類型鋼瓶,應按報廢處理。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的周轉鋼瓶大都能按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容易規范管理,管理的難點在于用戶(包括居民及賓館、飯店等公共福利用戶)手中鋼瓶的定期檢驗問題。這些鋼瓶大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像一顆顆定時炸彈一樣分布在城市的各個角落,隨時都有爆炸的可能性。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不及時維修和檢驗鋼瓶,甚至超期使用。表現在鋼瓶角閥密封性能達不到要求,腐蝕嚴重或存在外部損傷,承壓強度降低;有的應按規定報廢卻仍在使用。
b)違反國家規范私自存放、使用鋼瓶。表現在使用時無安全管理措施,儲存場所封閉不通風。
c)存在舊鋼瓶買賣現象。舊鋼瓶絕大多數未經定期檢驗,無原始購買發票,其使用期限無從查證;回收者只做簡單表面處理,甚至不做任何處理又重新上市買賣,存在安全隱患。 據調查,全國大部分地區由于在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率低,導致近年來由此引發的火災、爆炸事故頻繁發生,每年引發的事故次數已上升到僅次于鍋爐、高壓管道發生的事故次數,應引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
2 解決問題的措施
如何解決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問題一直是我們管理工作中的難點,原因是絕大多數未檢修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存在于用戶手中,分布面太廣,且無相應的處罰規定。盡管我們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強調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的重要性,要求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不得充裝未經檢驗的鋼瓶,但用戶大都不愿自己花錢檢驗鋼瓶,而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受利益驅使不能嚴格把關鋼瓶的有效期,從而充裝未經檢驗的鋼瓶,使之項工作難有進展。 筆者認為解決問題的切入點只有從液化石油氣的源頭即經營單位入手,只要經營單位把好鋼瓶檢驗關,這個問題便可圓滿解決。具體的措施是液化石油氣經營實行立戶制度,即要求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開展立戶工作,把用戶手中的鋼瓶折價回收為企業的周轉瓶,使用戶始終使用企業的周轉瓶,手中不再存有自己的鋼瓶,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同時要求各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遵守以下規定:
a)按照供氣戶數配備一定數量的周轉鋼瓶和備用鋼瓶,以保障用戶的用氣換瓶需求。
b)按照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在鋼瓶的明顯位置噴涂本單位標識。
c)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定期將周轉鋼瓶、備用鋼瓶送有資質的單位檢驗,超期報廢的鋼瓶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破壞處理。
d)不得充裝非本單位的周轉鋼瓶和用戶自存的鋼瓶。
e)嚴禁買賣廢、舊液化石油氣鋼瓶。 同時,相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液化石油氣鋼瓶銷售及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按各自職責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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