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氣鋼瓶、石油氣儲罐、煤氣及天然氣儲氣包的監管
2007-07-11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一、石油氣鋼瓶及石油氣儲罐的監管
(一)石油氣鋼瓶及石油氣儲罐的使用要求
石油氣鋼瓶及石油氣儲罐在使用前必須獲得監督的書面批準。另外根據《危險品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獲得消防處批準可作該用途的其他鋼瓶或儲氣罐,也可用作盛載石油氣,但該項批準須在《氣體安全條例》生效前有效。
如監督認為該氣瓶或儲氣罐已顯示對公眾安全具有危害性,以及不再符合可接受的安全標準,監督可通過政府公告,指明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該氣瓶或儲氣罐必須停止使用。
(二)石油氣鋼瓶及石油氣儲罐的檢驗要求
石油氣鋼瓶在充裝石油氣之前,應經檢驗人員檢查,確認鋼瓶是安全的,方可進行充裝。石油氣鋼瓶的檢驗周期為5年。5年內應接受不少于一次的試驗及檢驗,以確定該石油氣鋼瓶的使用是安全的;否則,該石油氣鋼瓶的擁有人不得使用該瓶充裝石油氣。
石油氣儲罐如安裝在地平面之上,沒有沙或泥土覆蓋,則檢驗周期為10年。10年內應接受不少于一次的試驗及檢驗,以確定該石油氣儲罐的使用是安全的;否則,該石油氣儲罐的擁有人不得使用該石油氣儲罐盛載石油氣。
如石油氣儲罐安裝在地平面之下,或在地平面之上但有沙或泥土覆蓋,則第一個檢驗周期為10年,其后的檢驗周期為5年。
石油氣儲罐的擁有人須備存一份有關對儲罐進行試驗或檢驗后所得結果的書面記錄,直至該儲罐不再用作盛載石油氣為止。
在《氣體安全條例》生效前,依據《危險品(一般)規例》對石油氣鋼瓶及石油氣儲罐進行試驗或檢驗的,仍視為有效。
二、煤氣及天然氣儲氣包的檢驗
煤氣及天然氣儲氣包分為水封式儲氣包及干封式儲氣包。水封式儲氣包指在其內利用水來防止氣體從儲氣包的升降層泄漏到空氣中的儲氣包;干封式儲氣包指不屬于水封式的儲氣包。
儲氣包的擁有人在儲氣包首次使用前,應安排能勝任的人士在監督面前進行外部檢驗;開始使用后每月至少安排一次能勝任的人士對儲氣包進行外部檢驗。
儲氣包的擁有人須備存所有檢驗報告及有關工程的詳細和最新記錄,以備供監督檢查。
儲氣包的擁有人須安排每年至少一次,由能勝任人士在監督面前進行儲氣包的外部檢驗,在該項檢驗后的4個星期內,向監督呈交報告。儲氣包在建造日期起計20年屆滿后,儲氣包的擁有人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安排對儲氣包做徹底的內部檢驗,檢驗須由能勝任人士在監督面前進行,而后每10年須進行一次內部檢驗。在檢驗后的4個星期內,擁有人須向監督呈交一份檢驗報告。監督可準許按其指定的方式,由能勝任人士在其面前對儲氣包進行檢驗,以代替徹底的內部檢驗。
三、石油氣罐車及石油氣瓶車的管理
只有運載石油氣瓶的專用車輛以及專用作石油氣罐車的車輛,在獲得許可證后,才可以運載石油氣。
石油氣罐車或石油氣瓶車的車主須提出申請,用認可的表格連同與車輛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一齊送交氣體安全監督,并將該車輛交氣體安全督察檢驗。如符合條件,監督將發給許可證;如不符合要求,監督會拒絕就石油氣罐車或石油氣瓶車發給許可證。監督如拒絕發給許可證,須將通知書送達該車輛的車主,通知該車主有關拒絕發證事宜及拒絕發證的理由。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即由發證之日或由許可證最后一次續期之Et起計滿一年的前一天。另外,如車主易人,車輛已經報廢或毀壞,以及許可證取消等,原許可證停止生效。
獲發許可證的車主,在監督要求時,須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盡快出示該許可證,以便加添、更改或撤回、修改該許可證。在氣體安全督察或警務人員要求時,車主須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盡快出示許可證,以供檢查。監督可隨時向石油氣罐車及石油氣瓶車車主送達通知,規定他在該通知書指明的地點及時間交出車輛,由氣體安全督察進行檢查。氣體安全督察可就該車輛或該車輛的裝備,親自進行或請人進行他認為適當的檢查、檢驗或試驗。
運載石油氣罐車或石油氣瓶車的操作人員,必須是經過訓練并有豐富實際經驗以致有能力進行這項工作的人。
石油氣罐車或石油氣瓶車上,必須配備有標準和法規要求的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