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防止和減少浸出制油工廠(車間)(以下簡稱浸出油廠)火災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廠職工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浸出油廠的防火安全,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技術法規,全面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采用先進的防火技術,做到安全生產,方便使用,經濟合理。
第1.0.3條 本規范適用范圍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浸出車間及其禁區內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備和電氣設施;
二、溶劑貯罐與裝卸區;
三、浸出車間物料輸入和輸出的設備;
四、浸出油廠生產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 1.0.4 條 現有浸出油廠的廠房、生產裝備、電氣大修理、努力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第 1.0.5條 浸出油廠的防火安全,除執行本規范的現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廠房
第 2.0.1 條 浸出油廠生產建筑火災危險性的類別和耐火等級應符合表 2.0.1的規定。
生產建筑火災危險性的類別和耐火等級表 2.0.1
第 2.0.2 條 浸出車間與相鄰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0.2的規定。
浸出車間與相鄰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 表 2.0.2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的外緣算起。
第 2.0.3 條 浸出車間應獨立設置,并應在距離車間外墻壁 12m 以外設置高度不小于 1.5m的非燃燒實體圍墻,并應列為防火禁區。
兩個以上浸出車間,可以設置在同一個防火禁區內。但浸出車間的廠房總占地面積不應超高過1500m2。
浸出車間與相鄰車間(一、二級耐火等級)之一的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屋蓋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少,但不應小于6m。其相鄰一面禁區圍墻(只限一個方位)距離可相應減少,但不應小于6m。
第 2.0.4條 浸出車間與下述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與文物保護區 50m
民用建筑 25m
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 30m
廠外鐵路(中心線) 30m
廠內鐵路(中心線) 20m
廠內公路(路邊) 15m
變配電站(室) 25m
注:1本廠內的鐵路如有機車進入區關閉灰箱或設隔離車等安全措施時,其防火間距可以不限。 2采用高架變配電站(室)(離地高 1.25m),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小于15m。
第2.0.5條 禁區內附屬于浸出車間的溶劑罐及其罐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間外地下溶劑罐房距離浸出車間外墻不應小于6m,半地下溶劑罐房距離浸出車間不應小于8m;
二、地下溶劑罐房應采取防水和通風排氣措施;
三、溶劑罐的總容量不應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劑罐的總容量可以放寬到80m3。
第2.0.6條 溶劑裝卸場地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列規定。
至明火點或散發火花地點30m;
至浸出車間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12m;
溶劑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5m;
至鄰近廠內生產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減少到5m。
第2.0.7條 設在禁區外的溶劑,應有獨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燒實體墻,圍墻與貯罐的間距不宜小于1.5m,圍墻至鄰近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8m。
第 2.0.8條 浸出車間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鋼柱承重的框架結構時,鋼柱應涂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小于1.5h。
第 2.0.9條 浸出車間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作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也可以作泄壓面積。
作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墻體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過120kg。
第 2.0.10條 泄壓面積與車間體積比值(m2/m3)宜采用 0.10~0.22。
當體積超過 1000m 時,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難時,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于 0.05。
第 2.0.11 條 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發生爆炸的部位。
第 2.0.12條 浸出車間地面應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設地溝、地坑,放工時開設的地溝、地坑應在放工完成后用細砂填實,并以薄層水泥敷面。
第 2.0.13條 浸出車間內不得設辦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驗室、零部件貯藏室。
第 2.0.14條 浸出車間配電室若毗鄰車間外墻設置,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無門窗洞口的非燃燒體隔開,其地面應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條 浸出車間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并設有疏散指示標志。
車間內最遠工作的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30m。出口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0.9m。
第 2.0.16條 大型操作平臺的長度超過25m時,樓梯設置不應少于兩座,且其中一個樓梯的傾斜度不應大于45°。樓梯的最小寬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車間二樓及樓以上平臺宜設一個疏散門和一個室外疏散梯。
第 2.0.17條 浸出車間應設置水封池,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宜靠近浸出車間;
二、應為三室及以上水泥結構,其保護高度不應0.4m,封閉水柱高度應大于保護高度過 2.4倍。容量不應車間分水箱容積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應是水封閉式。
第 2.0.18條 浸出車間和獨立溶劑庫周圍應設的消防車道,其寬度不應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礙物時,其凈空高度應小于4m。
消防車道穿過建筑物的門洞時,其凈高和凈寬不應小于4m;門垛之間的凈寬不應小于3.5m。
第 2.0.19條 浸出廠房建筑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所有的門、窗等應向外域啟。
第 2.0.20條 浸出車間的其他建筑防火設計應按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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