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械設備檢查制度
1.1 機械設備檢查是促進機械管理,提高機械完好率、利用率,確保安全生產,改進服務態度的有效措施。
1.2 機械檢查的主要內容:檢查機械技術狀況、附件、備品工具、資料、記錄、保養、操作、消耗、質量等情況,并對機械使用人員進行技術考核。
1.2.1 檢查機械使用單位對于機械管理工作的認識,是否重視機械管理工作,并納入議事日程;
1.2.2 檢查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貫徹執行情況;
1.2.3 檢查管理機構和機務人員配備情況;
1.2.4 檢查技術培訓及各級機務人員素質情況;
1.2.5 檢查機械技術狀況及完好率、利用率情況;
1.2.6 檢查機械使用、維修、保養、管理情況;
1.2.7 檢查機械使用維修的運行效果。
1.3 機械檢查的組織實施
1.3.1 每季度綜合管理部組織由各機械使用單位參加的機械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通報有關部門,定人定質限期解決。
1.3.2 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凡不按規定要求組織機械檢查或檢查不細,存在問題未解決,發生機械事故的,對有關人員按失職追究責任。
2 起重機械專項檢查
2.1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按制度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技術性能和安全狀況,包括年度檢查、季度檢查、月度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
2.2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載荷試驗可以結合吊運相當于額定起重量的重物進行,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回轉、變幅、行走等機構安全性能檢查。
2.3 每季度進行的檢查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2.3.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3.2 吊鉤有無損傷;
2.3.3 鋼絲繩、滑輪組、索具等有無損傷;
2.3.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3.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2.3.6 頂升機構,主要受力部件有無異常和損傷;
2.3.7 軌道的安全狀況;道軌的接地情況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2.3.8 鋼結構、傳動機構的檢查;
2.3.9 行走電纜的絕緣及損壞情況;
2.3.10 大型起重機械的防風、防傾覆措施的落實情況;
2.3.11 起重機械的安裝、拆除、維修資料是否齊全、規范。
2.4 每月(包含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2.4.1 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4.2 吊鉤有無損傷;
2.4.3 鋼絲繩、滑輪組、索具等有無損傷;
2.4.4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4.5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2.4.6 頂升機構,主要受力部件有無異常和損傷。
2.5 每周檢查項目
2.5.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等;
2.5.2 鋼絲繩、滑輪組、索具等有無損傷;
2.5.3 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2.5.4 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頂升機構,主要受力部件有無異常和損傷。
2.6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的項目
2.6.1 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門聯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等;
2.6.2 軌道的安全狀況;
2.6.3 鋼絲繩、吊索、吊具的安全狀況。
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或損傷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作業。
2.7 起重機械在必須的情況下向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更換安全準用證。
2.8 新購、大修、技術改造的大型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由專業檢驗部門自檢合格后,按規定進行調試與技術試驗,未經調試與技術試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2.9 新購機械設備的調試與技術試驗由中心綜合管理部組織;
2.10 驗合格后,填寫技術試驗報告。交付使用單位前,安裝方和使用方簽署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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