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施工監護制度
200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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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在施工作業面(點)實施安全監護制度,使每個施工人員的作業活動處于受監護狀態之中,是制止違章作業,消除事故隱患,確保施工人員人身安全的有效措施。
1.2 施工隊(班)長在每天分工時,應對每個作業點指派一名安全監護人。對重要工序和特殊服務面(危險性大、地形復雜、施工條件差等)的作業點,必須設專人進行安全監護。施工隊(班)長若未指派安全監護人,作業點一旦發生事故,應首先追究施工隊(班)長的責任。
2 必須設立安全監護人的施工項目:
2.1 送電線路性質設立安全監護人的施工項目有:
2.1.1 土石方爆破;
2.1.2 基坑開挖;
2.1.3 預制基礎安裝;
2.1.4 現澆基礎;
2.1.5 灌注樁;
2.1.6 整體桿塔地面組裝;
2.1.7 整體組立桿塔(包括拉線安裝);
2.1.8 分解組立桿塔;
2.1.9 高塔組立;
2.1.10 水面鉆孔;
2.1.12 吊掛絕緣子串、放線滑車、重錘。
2.1.13 跨越架搭設與拆除;
2.1.14 人力或機械牽引放線;
2.1.15 張力放線;
2.1.16 導、地線緊線與升空;
2.1.17 導線地線連接;
2.1.18 平衡掛線;
2.1.19 附件安裝;
2.1.20 桿塔及導線地線附件檢修;
2.1.21 裝卸運輸。
3 安全監護人條件:
3.1 堅持原則,敢管敢講,工作責任心強。
3.2 具有一定的施工經驗的專業知識。
3.3 熟悉安全工作規程和施工工藝規定。
4 安全監護人職責:
4.1 安全監護人對本作業點負有安全監護責任。安全監護人應密切注意現場施工人員的活動狀態,制止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2 督促施工作業人員做好班前交底,宣讀安全施工作業票,補充進行現場安全交底,督促被交底人在工作票簽名欄上簽名。
4.3 督促和協助施工作業負責人檢查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使安全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使用之。
4.4 督促施工作業負責人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程,在擴建、改造工程監督施工人員在指定的區域工作,防止施工人員誤入(登)帶電間隔,防止誤碰運行設備。
4.5 督促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必須使現場布置、工器具、安全設施等符合施工工藝標準。
4.6 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工作崗位,如果需要暫離開現場時,應臨時委派安全監護人,并向全體人員宣布后方可離開。
4.7 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向施工隊(班)長或項目部報告,并及時提出消除事故隱患的安全措施。
4.8 每天應向施工隊(班)長和專(兼)職安全員報告作業現場安全信息。
4.9 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必須佩戴“現場負責”袖標;安全監護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在現場時,必須佩戴“安全監督”和“作業負責人”袖標;當小分隊作業時,若作業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為同一人,則同時佩戴“作業負責人”袖標和“安全監督”袖標。
5 安全監護人權利:
5.1 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并提出警告和批評。當出現威脅施工人員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作業時,有權先令其停止其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5.2 有權對違章違紀人員實行經濟處罰。
5.3 有權督促施工隊(班)長對發生的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按“三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分析,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6 獎勵和處罰
6.1 安全監護工作認真,成績顯著,由項目部質安科給予表揚或獎勵。
6.2 在安全監護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或避免重大事故者,由公司質安部給予嘉獎。
6.3 在安全監護中,由于工作責任心不強,制止違章不力,擅自離開崗位,未正確佩戴“安全監督”袖標,安全監護失職造成事故者,將根據情節追查責任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