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處 罰
第四章 附 則
附 錄 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單位表彰、獎勵條件
附 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在電力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到獎懲分明,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系統)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以責論處。對在實現安全生產目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按照職責管理范圍,對規劃設計、招標采購、施工驗收、生產運行和教育培訓等各個環節的安全責任進行追究,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應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的生產性企業和單位以及管理生產性企業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公司)、國家電網公司直屬公司(以下簡稱:直屬公司)。
第二章 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國家電網公司每年對以下單位予以表彰:
1.區域電網公司(直屬)和所有省電力公司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區域電網公司。
2.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
3.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輸變電、供電、發電企業和網省調度部門。
4.符合本規定附錄所列條件的施工企業。
第六條 國家電網公司每年表彰的人員及名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本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人員15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和所有省電力公司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區域電網公司人員名額另增加5名。
第七條 國家電網公司每年對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及領導班子成員根據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物質獎勵。獎勵辦法執行《國家電網公司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安全指標的考核要求。
第八條 國家電網公司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
第九條 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輸變電、供電、發電、調度和施工企業由本企業(單位)提出申請(見附表一~附表三),經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審查匯總(見附表四)后,報國家電網公司批準。
第十條 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以及各企業本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領導、有關部門人員,由本單位向國家電網公司申報(見附表五、六),國家電網公司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輸變電、供電、發電、調度和施工企業,申報表于次年1月15日前報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次年1月30日前將附表四~附表六報國家電網公司。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各有關單位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按本規定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政府部門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發生特大人身傷亡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二年或開除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
5.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6.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性質特別嚴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撤職的處分,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
7.對區域電網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發生特大電網、設備、火災事故或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二年或開除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大過處分。
6.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損失或性質嚴重的,行政正職、分管副職應引咎辭職,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
7.對區域電網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發生責任性重大電網、設備、火災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5.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6.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發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與重傷合計達3~9人的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降級處分。
5.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并扣罰一個月獎金。
第十七條 發生惡性誤操作事故或人身重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4.對事故責任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5.對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扣罰一個月獎金。
第十八條 發生一般誤操作、繼電保護“三誤”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對負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負次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3.對直接責任者所在車間級領導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十九條 輸變電、供電、發電、調度、集中檢修、施工企業年度內發生人身死亡事故,責任性重大電網、設備、火災事故,惡性誤操作事故合計2次,或其他同類責任性事故重復發生,企業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給予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第二十條 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年度內發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責任性特大電網、設備、火災事故合計2次,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給予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
第二十一條 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年度內發生人身死亡事故,責任性重大電網、設備、火災事故合計2次,或其他同類責任性事故重復發生,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記過至降級處分;給予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 區域電網公司所屬省公司年度內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或責任性特大電網、設備、火災事故合計2次,或其他同類性質嚴重的責任性事故重復發生,對區域電網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區域電網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單位,對黨委(黨組)書記的處罰比照本單位行政正職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
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章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領導以下的經濟處罰規定由本單位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二十四條 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設備、火災事故,對下列人員做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發生隱瞞事故的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建議給予黨委書記撤職處分。
3.對隱瞞事故調查不力的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的安監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隱瞞事故處理不力的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行政正職、黨委(黨組)書記、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事故調查不力的區域電網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隱瞞事故處理不力的區域電網公司行政正職、黨委書記、有關分管副職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電網、設備和火災事故,對下列人員做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發生隱瞞事故的單位(廠、局、公司)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建議給予黨委書記降級處分。
3.對隱瞞事故調查不力的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的安監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隱瞞事故處理不力的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行政正職、黨委(黨組)書記、有關分管副職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
4.對隱瞞事故調查不力的區域電網公司安監部門負責人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對隱瞞事故處理不力的區域電網公司行政正職、黨委(黨組)書記、有關分管副職在公司系統內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事故情況是由本單位(廠、局、公司)發現并按本規定進行處理的,不追究本單位(廠、局、公司)的責任;由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發現并按本規定進行處理的,不追究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的責任;由區域電網公司發現并按本規定進行處理的,不追究區域電網公司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第二十八條 在對事故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逃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九條 實行“說清楚”制度。發生特大事故、責任性重大電網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性質嚴重或造成嚴重影響的重大設備事故,區域電網公司(直屬)、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主要領導要到國家電網公司專題匯報。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本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自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中有關事故等級和事故歸屬的劃分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執行。
第三十二條 區域電網公司、省電力公司、直屬公司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其他電力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國家電網公司。
附錄:
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單位表彰、獎勵條件
1.承擔2臺100MW及以上機組主體工程的火電施工企業(公司),全年無死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2.2臺100MW及以上機組火電項目工程建設單位,連續兩年無死亡事故、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3.承擔22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主體施工的送變電施工企業(公司),全年無死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4.22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實現工程無死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
5.水電施工企業全年無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無重大質量事故。
6.水電建設工程項目全年無人身群亡事故(全口徑)、無重大施工機械事故、無重大質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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