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電業局特種作業車輛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我局特種作業車輛的使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依據有關規程、規定,并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電業局特種作業車輛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安監部。
特此通知
附件:**電業局特種作業車輛管理辦法(試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電業局特種作業車輛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局特種作業車輛的使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依據2003年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電力線路部分)及其他有關規程、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屬各單位的各類汽車式起重機、高空作業車、帶電作業車以及租用外單位(個人)汽車式起重機的使用與管理(以下間稱特種作業車輛)。
第二章 特種作業車輛安全管理
第三條 特種作業車輛的安全管理納入全局交通安全考核范圍,并由局安監部負責。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車輛的日常維護、使用和安全全權負責。
第四條 使用單位車輛主管領導應重視特種作業車輛的使用管理,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單位的安監(生安)科是安全管理職能部門,使用單位車管人員負責建立和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資料等工作,并與班組安全員和駕駛員一并對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遇情況緊急時,可以要求該設備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
第五條 特種作業車輛(大修后)必須定期到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車輛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條 帶電作業車應按規定停放在防雨、防潮的專用車庫。
第七條 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單位車管人員必須按《**電業局特種作業車輛基礎資料登記表》(附表一)進行登記,并隨“特種作業車輛使用許可證”復印件、操作人員(含司機、司索工)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一并建檔。
第八條 特種作業車輛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1、操作人員守則;
2、特種作業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3、特種作業車輛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二、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作業車輛的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使用維護說明等文書資料;
2、特種作業車輛檢測機構頒發的定期檢驗憑證復印件;
3、特種作業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作業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第九條 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單位應填寫《**電業局特種作業車輛運行記錄》(附表二),建立該設備的運行記錄,詳細記載設備的運行狀況,并至少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十條 特種作業車輛必須在具有維修資質的修理企業進行定點維修,并由設備使用單位建立維修記錄。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作業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修復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可以延期使用的特種作業車輛必須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延緩報廢使用手續,并經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延期使用。超過安全技術規定使用年限又未辦理上述手續的特種作業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章 特種作業車輛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車輛操作人員(司機、司索工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新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司機必須通過至少一年的監護實習。實習期滿,經使用單位安監(生安)科考核認定后,方可獨立操作特種作業車輛。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車輛的使用實行“派車單”制度,由使用單位生產班組根據工作計劃填寫用車“申請單”。在帶電作業場所使用,需報各單位安監(生安)科批準后方可安排特種車輛作業(臨時性搶修除外)。嚴禁利用特種作業車輛干私活。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車輛在生產班組作業使用前,操作人員應匯同作業班組負責人共同勘察現場,共同商定特種作業車輛的作業方案。實行標準化施工(檢修)作業,在作業現場應填寫《**電業局特種作業車輛現場作業安全項目檢查確認表》(附表三),安全項目經檢查確認后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制定特種作業車輛的作業方案應包括:
1、車輛進出現場的路線;
2、車輛作業時的擺放位置;
3、車輛伸臂、舉臂、轉臂的方位及高度限制;
4、車輛作業時應與相鄰帶電設備的距離限制等。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車輛租用,應選擇信譽較高、安全業績較好、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租賃公司(個人)。租用單位應定期與特種作業車輛租賃公司(個人)簽訂租用協議,明確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租用的特種作業車輛操作人員,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具有一年以上操作經歷。租用單位應對其電力設施安全基礎知識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放“準入證”。準入證由使用單位安監(生安)科發放。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八條 特種作業車輛發生事故的調查考核:
1、特種作業車輛在進入生產現場前的道路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按照《**電業局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2、特種作業車輛進入生產施工現場后,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按照《**電業局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電業局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二:
**電業局特種作業車輛運行記錄
上一篇: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
下一篇:高空電解水制氫安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