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2007-11-05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1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由材料組和中施工組負責,即實行材料組、施工組、使用人員三級管理,要層層落實責任制和責任人。
2凡購買、運輸、儲存、保管、發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由項目部有關部門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各施工組合要對他們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爆破員必須經過公安機關培訓合格并發給《爆破員作業證》的,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3易爆物品的購買,必須由物資部門請示項目經理同意兵種,在項目部開介紹信,到施工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憑證到指定的地點購買,嚴禁施工隊自行購買。易爆物品的運輸必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鄰爆炸物品運輸證方可運輸。
4運輸易爆物品必須遵守下列規定:運載的車輛必須符合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嚴禁用拖拉機、電瓶車、摩托車、自動翻斗車運輸易爆物品;易爆物品包裝要牢固、嚴密,性質西抵觸的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不準同時載運乘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裝卸易爆物品時,應盡量在白天進行,并有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裝卸現場應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在公路上運輸易爆物品時,車輛應限速行駛。途中停歇時,應離建筑設施和居民區一百米以上,并有專人看管;運輸易爆物品時,應派熟悉易爆物品性能的人員負責押運。裝運易爆物品的車輛,要懸掛醒目的危險信號標志。在施工現場,因車輛不足或任務緊急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十公斤),雷管(不超過二十枚)。攜帶雷管的人員要坐在駕駛室內,并有防震、防火措施;嚴禁個人隨身攜帶均易爆物品搭乘公共電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貨件郵件中夾帶易爆物品。易爆物品存儲、保管,物資部門及各施工隊必須設專人負責,集中存放在指定的炸藥庫內。保管的易爆物品,要選擇距村屯一百米以外安全可靠的地方,設立專用庫,設專人管理,并落實可靠的專人看護,做好看護記錄。同時要征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各施工組(隊)使用易爆物品,項目部隨時檢查保管和使用情況。
5易爆物品管理嚴格遵守下列規定:材料組及施工組必須建立易爆物品儲存、保管、領取發放手續,并填寫《爆炸物品購入、領取臺帳》和《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單》及《爆炸物品看護記錄》,基礎工程結束時,上交項目部。施工組保管理員要做好爆破物品消耗核實、剩余清退返庫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轉借、轉賣、私賣、私拿、私用爆破物品。建立庫房和需要在庫外臨時存放爆破物品的,要事先征得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并接受其監督和檢查。爆破物品應按核定數量儲存,嚴禁超儲。性質相抵觸的爆破物品,要分庫存儲存,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庫房內應清潔衛生,通風防潮,堆放整齊,庫區應有齊全的消防設施,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嚴禁無關人員入內。要及時清除庫內的枯枝、雜草等易燃物品。嚴禁把易爆物品帶回辦公室、宿舍、工具庫等處隨意亂放。工程結束后,少量剩余的易爆物品可選擇安全的地點予以銷毀,并作好登記,以便備查。
6易爆物品的使用規定:施工隊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的,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發給的《爆破作業證》方可工作。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炮被遮護炮口,應專人負責指揮,危險區的邊界要設置警戒崗哨和標志爆破前要發出信號,待危險區的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后,方準爆破。爆破后,要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解除警戒信號。使用易爆物品時,要嚴格執行領取、清退制度。爆破員領取易爆物品時,必須由隊長或現場負責人批準,并認真填寫《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單》所規定的內容。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使用完畢,安全員、爆破員、保管員、批準人要在工作單上簽字。剩余的爆破物品要當班退回領取處,并辦理清退手續。嚴禁亂扔亂放,入藏私帶。易爆物品必須專人領取、專人使用、專人保管。工程式結束后,易爆物品保管人員要做到帳清物符,并將填寫的《爆炸物品購入、領取臺帳》和《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單》及《爆炸物品看護記錄》匯總,上報項目部物資部門備查。勞務外包工程隊從事爆破工作均執行本制度。發現易爆物品丟失、被盜時,必須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項目部,并積極查找。
7違反本管理制度者第一次對責任者處三百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一千元罰款;第二次加倍處罰;第三次及以上的,職工下崗,民工、臨時工辭退,施工隊(勞務外包隊)清除現場,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行為: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易爆物品聽;以物易物或變賣少量易爆物品的。]沒有運輸證明擅自運輸易爆物品的;運輸工具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該押運而沒有押運人員,或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玩忽職守的;同一車運載性質相抵觸的易爆物品和其它容易引起爆炸事故的物品或搭乘無關人員的;在庫區內進行容易引起爆炸事故活動的;不設專人管理或擅離職守的;易爆物品超過儲存量的;任意堆放易爆物品,沒有專人管理,出入庫不查驗、為登記、帳物不符或涂改帳目,不認真填寫《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工作單》和《看護記錄》的;不按規定管理造成易爆物品丟失、被盜的,以及丟失、被盜后隱瞞不報的;未經批準使用易爆物品的;無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違反易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的;在施工現場不按指定地點存放、保管爆破器材的;擅自改變爆破施工地點或爆破作業方案的;爆破作業不蓋炮被的;爆破現場不按規定設置警戒的;不按操作規程作業或不按規定處理啞炮的;使用易爆物品炸魚、炸獸的。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件或郵寄的郵件中夾帶易爆物品的;在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用火的。
私存、私拿、索取、轉讓、挪借、轉賣、攜帶或偷竊少量易爆物品的。
8對于違反易爆物品、購買、運輸、儲存、保管、使用、清退規定的、除追究直接責任者外,同時追究主要領導責任,視情節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